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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邝某某驾驶粤JRXXXX号本田雅阁牌小汽车沿G325国道由开平市水口镇往开平市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G325国道98KM+800M路段时,碰撞人行横道上行人何**,致使何**抛落道路中间。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邝某某不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驾车逃逸,以致何**随后被另一辆行经事故现场的小汽车碾压的二次交通事故。该辆小汽车司机(另案处理)亦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驾车逃逸。上述两次事故导致被害人何**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系撞擦、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肇事现场遗留车辆碎片粘附血迹、肇事车辆粤JRXXXX号轿车左侧A柱粘附血痕基因分型均与死者何**基因分型匹配。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邝某某承担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何**不承担二次事故的责任。

次日,被告人邝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邝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张**、何*凭、程*前、陈**、梁**、方**、何*云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对司机处理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驾车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邝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邝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邝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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