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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被告人赖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粤KK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新兴县往开平市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行至开平市龙胜镇德圣加油站附近路段(S274线22KM+700M处)时,因驶入非机动车道,碰撞推行自行车的冯**,造成冯**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系撞擦及辗压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冯**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通知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报警情况说明、开**心医院检验报告单、赖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被害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在机动车道内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赖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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