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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梁*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粤E×××××的小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塱沙路兴塱桥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7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酒精含量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暂扣签收单,返还物品凭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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