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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新令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甲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赖*甲到信宜市怀乡镇大谢湾角村干塘坳山场放牛,因该山场的杂草较长,被告人赖*甲想将杂草烧掉以长出嫩草供牛食,被告人赖*甲便用打火机点燃该山场的杂草,后大火向四周蔓延烧到怀乡镇大谢村干塘坳一带山场的松树、杉树,经有关部门和群众的前往扑救,大火于当天傍晚18时许被扑灭。经信宜市林业局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0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50.62亩(折合3.37公顷),无林地9.38亩,烧伤林木蓄积82立方米,烧伤林木树种为马**、杉树。该起火灾造成林木的直接经济损失1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人丘*、邱*、李**、赖**、李**、李**的证言,信宜市林业局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察图表、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燃烧山场杂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3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在失火后能积极救火,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可被告人赖**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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