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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赖*驾驶粤E×××××小型普通客车从徐闻县迈陈镇往徐闻县县城方向行驶,途径S376线徐闻县迈陈镇坡××村路段时,因不注意观察前方道路车辆通行情况,未能及时采取制动避让措施,致使车辆前保险杆追尾撞到前方由被害人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被害人黄*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及乘车人吴*均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及时致电120急诊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然后积极施救,当公安民警来到被害人黄*被抢救的医院时,被告人赖*主动表明自己就是肇事者,并积极配合调查。

再查明,被告人赖*的家属与被害人黄*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赖*的家属已一次性代为赔偿388000元给被害人黄*的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黄*家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车辆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火化证书、户口注销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讨论意见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赖*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詹*的证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交通肇事车辆放行呈批表、肇事车辆放行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害人黄*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赖*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疏忽大意,遇事时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赖*的家属已代为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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