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民检察员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9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佛山市高明区某街道某村出发,经某路右转入某大道往三洲方向行驶,至某大道与某甲路交汇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粤****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乙醇成份,含量为139.5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勘验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液样本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无证驾驶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期限自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9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行为已被处以行政拘留,故本院在量刑时不作重复评价。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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