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5)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张*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号牌为粤G×××××的小型越野客车行至徐闻**×俱乐部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林**驾驶的一辆搭载着吴*和林**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乘车人林**受重伤和驾驶人林**、乘车人吴*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驾驶肇事小型越野客车将伤者林**送到徐**民医院后就驾驶肇事小型越野客车逃逸。经徐**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张*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查明

另查明,经鉴定,被害人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林**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徐闻县交警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将被告人张*“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评价在内,因此才对其作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

再查明,被告人张*于2015年7月25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张*发生交通事故后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讨论意见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林**的陈述,证人黄*、李*、林**、邓*、林**的证言,(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收据、放弃索赔权利书、刑事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2010)徐*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其并无驾驶资格,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张*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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