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6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牌小轿车经佛山市高明区某路往某甲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高明区某医院前路段时,黄某某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上了道路中间的护拦,造成护拦损坏,且护拦的碎片刮损了被害人区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ewy316小轿车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8.4mg/100ml。案发后,黄某某已经赔偿了护拦业主和区某某的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下车步行至附近一店铺请求店主帮忙报警后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向护拦业主赔偿损失人民币5883元;向被害人区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0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佛山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关于报警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材料、驾驶证材料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车物损失价格评估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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