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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上,被告人龚*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龚*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2、被告人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3、被害人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4、被告人龚*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14时30分度,被告人龚*驾驶粤M7560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S120线从紫金县瓦溪镇往兴宁市方向行驶,途径S120线紫金县紫城镇乌石三丫角一路口时,该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由谢*某醉酒驾驶并搭载其儿子谢*烽的粤SF87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当场死亡、谢*烽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系生前胸腹部被钝力所致内脏器官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龚*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龚*辉、罗**、叶**、谢**、谢*霞证言,警情信息表,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静态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血液酒精、毒品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治安卡口监控视频,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及被告人龚*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龚*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龚*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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