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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90号被告人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0日21时24分,被告人侯尊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宋**,从曲江区马坝镇往韶关市区方向行驶至S248线马坝大道北城标红绿灯路段时,被害人宋**自行从车上摔下,造成宋**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侯尊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53.5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侯尊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无事故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人谭**的证言,被害人宋**的陈述,被告人侯*的供述与辩解,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433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广东**定所粤法正司鉴所(2015)痕鉴字第59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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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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