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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放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柳市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等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3572.09元(亲属赔偿15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8日经广西壮**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周*曾于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次,共获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周*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3.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等3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8572.09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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