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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经征询被告人孙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陕AH3402号重型罐式货车,沿汉中市汉台区汉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中市**道办事处梧枫村路口时,与骑自行车穿行该路口的被害人张*某(男,殁年84岁)在道路南侧发生碰撞,碰撞后车辆失控又撞到道路北侧张*甲家铁艺围墙,致张*某当场死亡,张*甲家民房受损。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将张*甲家围墙进行修复;向被害人张*某代理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代理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予以采信:

1、受案登记表、122案件信息表、抓获经过。2、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证。3、户籍证明。4、汉中市中心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5、农村五保户供养证。6、被害人张某某村委会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赔偿协议、交通事故损毁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领条复印件。7、汉中市**队汉直一公交认字(2015)第00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证人王某某证言。9、被害人张**陈述。10、被告人孙某某供述。11、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尸)字(2015)52号尸检报告。12、陕西汉中汉通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汉通车司所(2015)车物鉴字6-26号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1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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