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刑诉字(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9日21时50分,马*驾驶甘N×××××号小型货车沿吹麻滩镇S309线212公里加700米处,因下小雪视线不良,注意观察不够,将相对行驶的行人马*某撞到,造成马*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马*驾驶甘N119579号小型货车自东向西沿吹麻滩镇S309线212公里加700米处时,因小雪视线不良,注意观察不够,将相对行驶的行人马*某(又名马**)撞到,造成马*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2014年2月17日经甘**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甘N×××××号小型货车转向装置、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灯具完好,前照灯工作正常,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57-60KM/H。

2014年2月20日经积石山县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

2014年2月25日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因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4年3月17日经积石山县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马*与受害人马*某的叔叔马*甲达成调解协议:马*一次性赔偿丧葬费2万元、子女抚养费30万元、交通费400元,共计32.04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免于刑事处罚申请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领条、被告人供述的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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