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狄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以玛检公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军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狄某某酒后驾驶新B6H3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小型轿车沿S115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该线126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前方王某驾驶的新CT19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新CT19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车上乘客韩*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韩*报警后,被告人狄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为176mg/100ml。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狄某某所驾车辆与新CT19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双方下车查看事故情况时被韩*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狄某某明知其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被告人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狄某某与被害人韩*及受损车辆车主已协商处理完毕赔偿事宜。

上述事实,被告人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新B6H3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小型轿车照片,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被告人狄某某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狄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6毫克,属醉酒,仍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狄某某醉驾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狄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狄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