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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九千二百四十元八角四分(已交纳人民币二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索*关于衣物损失费、美容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杨*对刑事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申请撤回刑事及附带民事部分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1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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