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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5)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6日9时许,在静**医院ct室内,被告人王**、王**因其父母被王*×父子所打,二人共同殴打王*×,致王*×受伤。经鉴定,王*×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后,王**拨打110报警。民警将被告人王**、王**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庭审中,公诉人分别讯问了二被告人,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其辩护人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辩护人同时认为,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王**如实供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对王**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9时许,在静**医院ct室内,被告人王**、王**因其父母被王**及其子王**殴打,二被告人共同殴打王**,致王**肋骨骨折。经鉴定,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拨打110报警。民警将被告人王**、王**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王**与被告人王**、王**自愿和解,并要求对被告人王**、王**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王**、王**、王**、王**、元一×、孙**、元二×的证言,被害人王**的陈述,被告人王**、王**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书,监控视频,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和解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王**自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王**、王**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前科,对此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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