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穆*与鲁*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倴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经济损失36223.11元的90%,即人民币

32600.80元。宣判后,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唐山**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唐*终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认定鲁*甲在原审后提交的悔过书及同意赔偿穆*的经济损失,未经庭审举证、质证,属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被告人鲁*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鲁**的父亲在自家南门口倒车时与穆*姐夫的农用车相撞,两家因撞车报保险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鲁**用脚踹被害人穆*腿部致其跪地膝盖受伤,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穆*的伤情属轻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诉称,2014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鲁*甲致其轻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5260.26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鲁*甲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自己是否踹伤了被害人记不清了。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鲁**的父亲鲁*乙在自家南门口倒车时与穆*姐夫左*的农用车相撞。后鲁*乙及其妻子赵*、被告人鲁**与穆*及其妻子鲁*丙、左*及其妻子鲁*丁因撞车报保险之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鲁**用脚踹被害人穆*致其膝盖受伤。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穆*外伤致半月板损伤,胫骨平台骨折,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鲁**申请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的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鲁**支付重新鉴定费人民币4500元。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6223.11元(其中医疗费6728.7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233.49元、鉴定费1100元、误工费26593.92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1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及诉讼过程中形成,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穆*陈述证实,2014年5月2日下午2点多,他岳父家北对门岁数大的男的倒车时撞在他姐夫左*停放在他岳父家北门口的白色农用车的尾部,对方想用他姐夫的车保险理赔,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后来他和对方倒车的男子面对面近距离争吵时,倒车男子的儿子(被告人鲁**)从西边过来了,小伙子到跟前后什么也没说就打了他右肩膀一拳,他还手打了小伙子左肩膀一拳,他俩就厮打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后他和对方那小伙子一边打一边移动到对方家南门口的斜坡位置,对方那个小伙子在坡上,他在坡下,他俩打的时候对方那个小伙子踹了他右腿膝盖下边一脚,他当时被踹的转了半圈,然后双膝跪在了地上,之后他又坐在了地上。他正要起来的时候,对方那个小伙子又踹了他右腿膝盖下边外侧一脚。他起来的时候,对方那个小伙子就被拉走了。这时,那个小伙子的母亲过来拽着他胳膊,他就拽着那小伙子母亲的胳膊,但他俩没有互相打对方,之后就被拉开了。他被拉到左*的农用车的车头位置时看见了对方那个小伙子,他就从前面上去抱住了那小伙子,用手搂住了那小伙子的脖子,不让那小伙子走。后被拉开了,对方就走了,他就报警了。

2、证人左*(被害人穆*挑担)证言证实,2014年5月2日下午2点半左右,他睡觉时他妻子鲁**把他叫醒了,跟他说他丈人家北对门鲁**五叔开车和他的车发生了碰撞,鲁**五叔问他的车有没有车保险,让他出去看看。他到他丈人家北门口时看见鲁**五叔的黑色轿车头朝西北停在他的车的左后侧,黑色轿车的左尾灯碎了。鲁**五叔问他的车有没有保险,如果有就给鲁**五叔报保险理赔了。他和鲁**就去车上找保险单子,但没找到。这时他听见穆*说:“咱们的车没动,他们倒车给咱们车碰了,让咱们给他报保险,你明年续保的时候就得多花钱。”他在车里找名片的时候听见鲁**五婶吵吵的声音,他也没在意。后因他的车的右后车轮胎扎了一个钉子,他就修车换备胎去了。一会儿,他站起来的时候看见鲁**五叔的车已不在他的车后边了,鲁**五叔的儿子(被告人鲁**)正在和穆*厮打,鲁**五婶也在旁边对穆*连抓带抠,鲁**五叔在旁边拉着穆*,鲁**拉着她五叔的儿子,他丈母娘拉着穆*,鲁**也在里边,但是拉着谁着他不清楚,还有其他人拉架,他们双方一边厮打一边往东北方向移动。他过去了就用脚踹鲁**五叔的儿子,当时有人拉着他,鲁**五叔往旁边搡他,把他搡了一个跟头,他就急了,他用修车用的铁棍打在了鲁**五叔儿子的右肩膀一下,他的铁棍就被拉架的人抢走了,之后他又踹了鲁**五叔儿子一脚。后来打到鲁**五叔家南门口处时,穆*和鲁**五叔的儿子都摔倒了,具体怎么摔倒的他不清楚。后来他们双方就被拉开了,穆*就报警了。

3、证人鲁**(被害人穆*妻子)证言证实,2014年5月2日,她和穆*到李土村她娘家过节。中午吃完饭后,她和她姐鲁*丁、姐夫左*、她妈毕**、她姐靳*在她娘家东屋待着。下午1点多钟,有人敲北门,鲁*丁就去开门。一会儿,鲁*丁回屋叫左*说车被撞了,左*、毕**、靳*就跟着鲁*丁去了房北。一会儿,她也去了房北,她看见左*的白色卡车(农用车)头朝东停在她们家北门口的路边上,她们北对门她五叔鲁*乙的黑色轿车头朝西北停在白色卡车的左后方,鲁*乙的黑色轿车的左尾灯碎了,鲁*乙和鲁*乙妻子、鲁*乙儿子鲁*甲站在白色卡车后边。她了解到鲁*乙驾驶黑色轿车倒车时撞在了左*白色卡车的尾部,鲁*乙车的尾灯碎了。鲁*乙想用左*的车保险帮其报保险理赔。后她回她家西屋把了解到的情况告诉了穆*。穆*和她一起出去,她俩出去的时候左*在卡车驾驶室找东西呢,鲁*丁在副驾驶门口,鲁*乙一家三口还在卡车后边站着。后鲁*丁***乙说找不到保险单了。鲁*乙说不可能找不到,保险是全国统一的。鲁*丁说:“找不到,找到的话肯定帮你报。”鲁*乙妻子就不乐意了,说:“以后谁也别求谁。”后鲁*甲就把他们的车开到西边鲁*乙家的超市门口处了。鲁*乙和他妻子也去了超市。一会儿,鲁*乙和他妻子又回来了,鲁*乙捡尾灯碎片。她记不清因为啥,鲁*乙妻子和她妈呛呛起来了。然后穆*就跟鲁*乙妻子呛呛起来了,后鲁*乙跟穆*呛呛,正呛呛的时候鲁*甲来了,跟穆*说了一句话后就打了穆*右脸一拳,穆*也还手了,两人厮打在一起。她赶紧站在他俩中间拉架,这时鲁*乙妻子上来用手抓她,抓了几下就被人拉开了。穆*和鲁*甲厮打到鲁*乙家南门口斜坡的位置,后她看见穆*跪到了地上,鲁*甲还有踹穆*的动作,踹没踹到她没看见。她过去的时候穆*已经站起来接着和鲁*甲厮打,一会儿被人拉开了。这时,鲁*乙妻子过去抓穆*,穆*就和鲁*乙妻子厮打在了一起,她去拽鲁*乙妻子的胳膊,很快他们就被人拉开了。之后穆*就报警了。

4、证人鲁**(被害人穆*大姨子)证言证实,当时穆*和鲁*乙离得很近面对面争辩保险的事,她劝穆*别说了。这时鲁*乙儿子鲁*甲照着穆*打了过来,她拦着鲁*甲但没拦住,鲁*甲和穆*厮打在一起,她一直拉着鲁*甲,鲁*乙拉着穆*。鲁*乙媳妇就上前连抓带抠的胡***。她拉着时看到她妈也拽着穆*,双方厮打着往东北方向鲁*乙家门口移动。到鲁*乙家门口附近时她看见鲁*甲朝穆*踹了过去,踹哪个部位了不清楚,反正穆*倒在了地上。之后鲁*甲又照着穆*踹了一脚,但踹没踹到她也不清楚。在穆*摔倒时鲁*丙去扶穆*,鲁*乙媳妇去厮打鲁*丙。穆*站起来后还是和鲁*甲厮打,她还是拉着鲁*甲。这时她丈夫左*跑过来,鲁*乙用手搡左*脖子把左*搡倒了。一会儿,左*拿着一个铁棍朝着鲁*甲过来,她就赶紧去拉左*。后双方就被拉开了。一会儿,警察就去了。证人鲁**关于事件起因部分的证言与证人鲁*丙的相关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靳*(被害人穆*妻子的连*)证言证实,当时穆*和鲁**争辩起来了。鲁**的儿子从他们家超市出来,到跟前后啥也没说就朝着穆*打了过去,打没打到她没看清。然后两人打在一起。她和鲁**上前搡***的儿子,鲁**就拉着穆*,两人一边打一边移动到鲁**家南门口位置。她不知道怎么弄的穆*就坐在了地上。这时,她看见鲁**的儿子照着穆*踹了一脚,踹到了穆*右小腿内侧中间位置。穆*起来后又上去跟鲁**儿子打了起来。这时,左*拿着一个东西上来朝着鲁**儿子打了过去,打没打到她没看清。后左*就被拉到了一边。然后双方都被拉开了。证人靳*关于事件起因部分的证言与证人鲁*丙的相关证言基本一致。

6、证人赵*(被告人鲁*甲母亲)证言证实,2014年5月2日,她丈夫鲁*乙倒车撞到了停放在她家南门口的双排农用车,因为商量报车保险的问题。鲁**、她与鲁**及鲁*丁丈夫发生争吵,后鲁*乙去当街捡破碎的灯罩。她听见丽*丈夫对鲁*乙说:“不给你们报咋的?”鲁*乙说:“你们还咋的啊?我们都把车开走了。”她听见外面吵吵,就走出超市,她看丽*丈夫吵吵,她就对丽*丈夫说:“你们惦着做啥啊?我们都给车开走了,你还追着说啥啊?”丽*丈夫还是用手指着鲁*乙吵吵,当时他们俩的距离很近,这时她儿子来了,对鲁*丙丈夫说:“你惦着做啥啊?”,她没注意谁先动的手,鲁*乙、她儿子与鲁*丙丈夫打到了一起。鲁**的两个女儿、大姑爷等人过来了,一起和鲁*乙爷俩打,她上前拽对方的人。在拽的时候,她也不知道怎么弄的,双方人都倒在了地上。起来后鲁*丙丈夫朝她胸口处打来,她用胳膊一挡,打在了她胳膊上,她上去从鲁*丙丈夫脸上抠了一把。后被当街的人拉开了。

7、证人鲁*乙(被告人父亲)证言证实,他妻子赵*和儿子鲁*甲过来时,他和鲁**二姑爷离得很近,鲁*甲看见鲁**二姑爷离他很近,怕鲁**二姑爷打他,就用手扒拉鲁**二姑爷一下说:“你要啥?”,之后鲁**二姑爷就还手打鲁*甲,两人就打在了一起。他上去拉着,想把他们俩分开。这时,鲁**妻子、两个女儿以及大姑爷都上来了,他妻子赵**也上来了。打的过程中,他儿子和他跌倒了。他们俩起来后就被拉架的劝到了东边,对方还是要追着打,但没打住。鲁**大姑爷还拿着一个铁棍子要打他们,但是被人抢走了。最后,他们被拉架的劝到了西边他们家的超市里。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证人鲁*乙关于事件起因部分的证言与证人赵*的相关证言基本一致。

8、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滦南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302号法医临床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穆*外伤致半月板损伤,胫骨平台骨折,属轻伤二级,自受伤之日起休息四个月。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被害人穆*右胫骨平台骨折、前交叉韧带撕裂,构成轻伤二级。

9、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鲁*甲指认被害人穆*是与其打架的鲁**二姑爷;被害人穆*指认被告人鲁*甲是与其打架的年轻小伙子。

10、被告人鲁**的供述与辩解。

11、滦南县公安局宋道口派出所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鲁某甲出生于1988年10月3日。

1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提供的医疗费单据、收入证明及误工证明等证据证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鲁*甲当庭自愿认罪,交纳了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的赔偿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鲁*甲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鲁*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鲁*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已执行。)

二、被告人鲁*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经济损失

36223.11元的90%,即人民币32600.80元(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三、重新鉴定费人民币4500元,由被告人鲁*甲负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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