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7日作出(2013)阿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09月11日起至2018年0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04月08日交付执行。2013年04月12日投送扎**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12月8日,剩余刑期二年三个月三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代理审判员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吕**在2013-2015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十一个月。

罪犯吕**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中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5年度该犯获狱政记功奖励五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月份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罪犯吕**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09月11日起至2017年0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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