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6日作出(2012)呼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刘**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内刑三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维持呼伦**人民法院(2012)呼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的定罪部分,即上诉人刘**犯故意伤害罪;撤销上述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刘**的量刑部分,即判处上诉人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罪犯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13年10月30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截止2015年12月8日,剩余刑期七年十个月十七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代理审判员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刘**在2014-2015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2014-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4-2015年度该犯获狱政记功奖励三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月份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病残罪犯鉴定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2014-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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