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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祁*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门刑初字第00364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祁*撤回上诉。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刑初字第003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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