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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姬*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1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姬*、邓**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姬*、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唐*、姬*、邓*等人先后受雇于孙**(另案处理),在其开设于龙湾区**牌菜园、蒲州街道广纳五金城北区等地铁皮房内的赌场帮忙。唐*以每场100元的好处在赌场抽取头薪,姬*以每场100元至200元不等的好处为赌场接送赌客及赌场工作人员,邓*以每场50元至100元不等的好处为赌场望风。同年6月14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抓获马*、谭*等12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7450元。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数10人以上。唐*、姬*参与期间,赌场至少抽取头薪8000元以上,邓*参与期间,赌场至少抽取头薪6000元以上。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姬*、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唐*、姬*、邓*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姬*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唐*、姬*、邓*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底始,被告人唐*、姬*、邓*等人先后受孙**(另案处理)雇佣,在位于温州市**张家牌菜园、蒲州街道广纳五金城北区铁皮房的赌场内帮忙。唐*以每场100元的好处费在赌场内抽取头薪,姬*以每场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好处费为赌场接送人员,邓*以每场50元至100元不等的好处费为赌场望风。

同年6月14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唐*、姬*,及马*、谭*等12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7450元。经查,该赌场在蒲州街道张家牌菜园开设两场,每场参赌10人以上,抽取头薪1000元以上;在蒲州街道广纳五金城北区铁皮房开设十场以上,每场参赌10人以上,抽取头薪8000元以上。唐*、姬*参与12场以上,期间赌场抽取头薪9000元以上;邓*至少参与6场,期间赌场至少抽取头薪6000元。

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人唐*、姬*、邓*分别将违法所得1000元,1000元,450元,退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的供述及人员、地点辨认笔录与照片,供认2015年5月底以来,其受孙**雇佣在赌场帮忙理钱及望风,理钱、放哨工资均100元/场,其参与12次以上,获利1000元;姬*为赌场接送人员每场收取200-300元,邓某为赌场望风每场好处费100元,坐门的人收好处费200元。

赌场在蒲州街道张家牌菜园开设两场,在蒲州街道广纳五金装饰城北区铁皮房内开设十多场,每天一场,每场参赌十几人至二三十人不等,共抽头2万余元。其中,6月3日前后在菜园连续开两天,每场参赌10多人,共抽头1000余元;之后,均在广纳五金装饰城北铁皮房开设,6月6日,参赌20多人,至少抽头2000余元;6月11日、12日两场,每场参赌30人左右,抽头2000余元/场;6月13日参赌10余人,抽头1000余元;6月14日案发当晚,参赌20余人,抽头800余元的事实经过。

经辨认,望风人员为被告人邓*,“阿龙”为孙**,理手“小六子”为梁**,铁皮房房东“阿凯”为吴某甲,菜园房东为汪*的情况。

2、被告人姬*的供述及人员、地点辨认笔录、照片,供认2015年6月5日前后,其受“阿龙”雇佣,开车为赌场接送人员,共参与12次以上;6月5日获利50元、10日获利100元、11日获利200元等,共计获利1000元;唐*、“小六子”为赌场理手,邓某为赌场望风。

赌场在蒲州街道张家牌菜园开设两场,每场最多15、16人,抽头700-800元/场;在广纳五金装饰城北区铁皮房内开设十多场,每场参赌二十人以上,抽头至少1000元/场。其中,6月6日参赌人员较多,抽头2000余元/场;6月11日、12日,每场参赌20多人,抽头2000余元;13日参赌人员不多;6月14日参赌20来人,抽头数百元的事实经过。

经辨认,望风人员为被告人邓*,“阿龙”为孙**,理手“小六子”为梁**,铁皮房房东“阿凯”为吴某甲,菜园房东为汪*的情况。

3、被告人邓*的供述及人员辨认笔录,供认2015年5月底,经唐*介绍,其为赌场望风6次,共收取好处费450元;唐*为赌场理手,姬*接送人员。

赌场在张家牌××场,房东系一对老夫妻;其余均开设在五金装饰城北区铁皮房,房东叫“阿开”;每场均有二十多人围着赌博的事实经过。

经辨认,“阿龙”为孙**,蒲州街道张**菜园女房东为何某、男房东为汪*,“阿开”系吴某甲的情况。

4、证人汪*、何*的证言及对孙**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5年6月上旬,孙**曾二次带人至张家牌菜园铁皮房赌博,每次20来人,场地费200元/场的事实经过。

5、证人吴某甲、徐*的证言,证明案发期间,孙**在广纳五金装饰城北区铁皮房开设赌场的情况。

6、证人许*、马*、王*、吴**、谢*、谭*、周*、杨*、娄*、李*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众人在蒲州街道广纳五金装饰城北区铁皮房内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经过。

7、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0日晚,其在张家牌菜园内赌博,参赌10多人;同月9日、11日、12日、14日晚,其在广纳五金装饰城北区铁皮房内赌博,9日参赌10多人抽头1000余元,11日、12日参赌20多人,抽头2000余元,14日参赌20多人的情况。

8、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对温州市**广纳五金装饰城北区铁皮房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9、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票据,证明对涉案赌资进行查扣、处理的情况。

10、案件情况记录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对参赌人员马*、谭*、王*、丁**、许*、周*、谢*、张*、娄*、李*、吴**、杨*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11、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唐*、姬*、邓*均系抓获归案的情况。

12、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唐*、姬*、邓*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姬*、邓*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姬*、邓*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均予不同程度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被告人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被人唐*、姬*、邓*已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1000元,45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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