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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23时许,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警大队获情报:江苏省高淳县公安局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陈*乙在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乡潘**南门“玖玖”棋牌室出现。接报后,该局刑警大队指派责任区二队队长李*带领民警陆*、孙*以及两名辅警赶赴现场实施抓捕。到达现场后,抓捕民警首先亮明警察身份,并且明确表示抓捕陈*乙系在执行公务,在将陈*乙戴上手铐准备带离现场时,陈*乙情绪激动,大声呼喊,在场被告人陈*甲伙同王*、陈*丙、陶*(均已判刑)等人遂上前将民警围住,对民警进行辱骂、言语威胁,并以暴力方式推搡、撕扯民警,阻挠民警将陈*乙带离现场,致民警李*、陆*等人当场受伤。后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增援民警赶到后,才将陈*乙带离现场。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陈*甲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泥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甲现已怀孕7个月。本院委托淮南**司法局对被告人陈*甲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陈*甲适合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书证淮南市公安局泥河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2015)潘*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照片、民警李*、陆*、孙*出具的出警经过材料、超声诊断报告书、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人王*、陶*、陈*丙、陈*乙、康*、李*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陈*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伙同他人明知公安干警正在抓捕在逃人员,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幅度内,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甲是怀孕的妇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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