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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邵*酒后在本区淮河新城小区无故对出租车司机刘*进行殴打,刘*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淮南市公安局园南派出所副所长姚**带领民警徐*、辅警张**赶至现场,民警依法亮明身份后,要求邵*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邵*拒不配合,并两次击打姚**面部。后**被民警合力带上警车,在车内被告人邵*再次用肘部击打辅警张**的面部。姚**及张**后经淮南**民医院诊断均为局部软组织挫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公务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1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邵*等人在淮河新城小区饮酒后因搭乘出租车问题与驾驶员刘*言语不合,便对刘*进行殴打。淮南市公安局园南派出所接到报警派副所长姚**带领民警徐*、辅警张**等人赶至现场,依法亮明身份后,要求被告人邵*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邵*拒不配合,并两次击打姚**面部,在被民警合力带上警车后,被告人邵*再次用肘部击打辅警张**的面部。姚**及张**经淮南**民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局部软组织挫伤。

上述事实,有现场执行公务人员姚**、徐*、张**的陈述,证人刘*、张*、陆*的证言,淮南**民医院门诊病历,姚**、张**的伤情照片及谅解书,被告人邵*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蔡*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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