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3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邵**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季**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邵**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月27日16时许,怀远县徐圩乡宗庙村村民王**与王**、王**等人去徐圩乡殷尚村下聘礼,途径徐圩乡邵油坊庄时,邵**(已判刑)、邵**、邹*等人酒后拦住王**等人车辆索要香烟,后邵**等人嫌索要的黄山烟档次不高,将黄山牌香烟扔掉,继续索要2000元现金用于购买香烟,王**等人未同意,其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邵**伙同邵**、邵**等人持械对王**、王**、王**等三人进行殴打,并打砸皖C×××××下聘礼车辆,致使王**、王**等人头部、面部等多处受伤、皖C×××××奔腾B50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左侧前后车门砸坏部分毁损。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怀远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毁价格为2672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邵**伙同邵**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辩称自己不在案发现场,其弟弟受伤后到达案发现场的,且没有实施殴打行为,经查,被害人王*寅当庭指认被告人邵**在案发现场并对自己实施殴打,且得到被害人王*卯陈述、证人孙*、王*甲、王*乙证言的印证,故被告人邵**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邵**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邵**系累犯,在犯罪过程中具有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毁损公私财物超过2000元以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000元(未遂)等数种寻衅滋事行为,且在一审当庭拒不认罪,对民事部分拒绝赔偿,无任何悔罪表现。综合看来,一审法院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处。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原审被告人邵**上诉提出,其案发时穿的是黑色衣服,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其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查明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邵**出生年月、身份住址等情况。

2、伤情照片、病历证实:被害人伤情状况。

3、砸毁车的照片、现场图证实:财物毁坏情况及案发现场位置。

4、抓获经过、接警单、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邵**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北**牌浙B×××××号小轿车所有人为邵前程。东**牌浙B×××××小轿车所有人为邵某甲。

6、烟盒复印件证实:王某卯记录嫌疑人乘坐的车辆车牌号浙B×××××号、浙B×××××号。

7、邵**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09年1月14日邵**因寻衅滋事被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8、同案犯邵**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6月30日同案犯邵**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证人证言

9、同案犯邵**供述证实:2014年1月27日我们兄弟几个去喝喜酒,我穿的蓝色袄子,大哥邵**穿的是黑色袄子开的黑色三菱轿车,二**某甲穿黑色的袄子,开的白色现代车,三哥邵**穿带帽子的黄色羽绒服,五弟邵前武穿的红色带禄道的袄子,喝完喜酒后回家,我记不清可是坐我大哥的车回来的,我们到俺庄子不是邵**家就是邵**(小名)推牌九,当时有人喊外面有接亲的车,我们都去要烟了。我到现场的时候接亲的车已经停在路上了,谁拦下来的我不知道,我就上去问一个穿皮夹克的放炮的要烟,他开始给了我两包红黄,我嫌孬,就让他去小店买玉溪烟给我抽,他没愿意之后就吵起来了,然后就打起来了,我和谁打的我都记不清了,好像是和穿皮夹克的人打的,当时我头被人打烂了,后来我听说是一个穿皮夹克拿一根铁摇把砸的。28日中午我才清醒。

10、证人邹*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我带着我女朋友余*喝过喜酒坐邵**的车(白色现代轿车、车牌号是浙江的)回去的,大约下午三点多钟的样子途径徐圩乡邵油坊庄的时候,看见那边停着一个下礼的车队,邵**就把车停在车队的前面拦着后他就下车,一会我就听外面有人喊:要烟了,要烟了。我就准备下车去凑热闹拿2包烟。我下车之后就看见邵**在前面几米远的地方,他看见我下来就说:“烟要到了,给你哥了,算了,我们走吧。”然后我女朋友余*就把我拉上车了,我们就走了。我那天穿的橘黄色的上衣,头发也染的黄色的,邵**穿的蓝色袄子,邵*丙穿的深棕色带毛领的皮夹克,邵**穿的黑色的袄子,邵**和邵**我就记不清穿的什么衣服。

邵**和邵**都有小车,邵**是一辆白色现代车,邵**是银灰色东风标致车。当时这两辆车都在现场。

11、证人邵*甲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下午我开着我的白色的现代八代索纳塔,带着我老婆褚*、儿子邵*,还有我朋友小*(邹*)和他朋友于*一起从殷尚村杨**喝喜酒回来。当天中午我们兄弟五人都在杨**喝喜酒,下午回来的时候我大哥邵*丙开车走前面的,四弟邵**坐他车里的,他车里其他人我就不知道了,我开车走后面的。走到我老家油坊组邵**家小店附近时,见路边有几个人拦下一个娶媳妇下礼的车队,向他们要烟,其中有我四弟邵**在,我就把我的车头对头停在他们下礼的第一辆黑色的轿车前面,我就先下车去要烟:拿几包烟吸。这时我大哥邵*丙也在场,我大哥说:好了,叫人家走吧。我讲不管。还开玩笑讲:那个穿毛领子的人过来。这时小*走过来讲:哪个穿毛领的?然后小*朝一个穿毛领子的(后来在医院打我儿子邵*的又被我打的)人身上跺两脚,那个人往后退几步也没还手,这时候我爸邵*乙来讲:好了,该走走吧。下礼的中的一个四十多岁男的拿两包烟给我,我说不要,你发给他们吧。我爸把烟拿过去说:你们都走吧。我和小*还有我老婆褚*就一起上车走了。

当时堵下礼车要烟的有我、大哥邵**(穿带毛领的黑布黑红不红的羽绒服)和四弟邵前文(穿蓝色袄子)他们先到的,还有我车上的3人褚*、小*、于*,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

12、证人褚*证言证实:2014年1月27日下午4时许,我和邵**、于*、小*(小*)喝完喜酒,准备回邵**的老家看看,我们开的是一辆白色轿车,邵**的车和我们一起,到邵**的家坐了一会,我们就准备往回赶,走到庄*前面路上时,看到有接亲的队伍,邵**就把车停下来,下车去向接亲的一个人要烟,我等着回农场,就下车把防震拉着,让他快点走,邵**就上车开车走了,后来我们就回农场“久久足浴”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13、证人邵*乙证言证实:1月27日下午4时许,我在家听到南边有吵架的就去现场看,见是我们村约30多人向接亲的人要烟,主要的我不知是谁,当时我四儿子邵**在场。我就上去劝,叫接亲的人走,但我们庄*的人拦着对方不让走,我说不转就回家了,后来打架的事情我不知道。

14、证人邵*丙证言证实:1月27日下午喝喜酒后我开车(黑色三菱)带邵**、邵**、邵**先走的,邵*甲(开白色现代)走后面的,他车里坐哪些人我不知道。走到邵**家小店门口,在东西路上碰到往西去的接亲下礼车,我顶头把他们堵住,问他们往哪去,约过10多分钟我把车停到下礼车后面,我就下车走到下礼车队前面,这时候我二弟邵*甲开着白车也到了,他车停下礼车队前面,小*就问:老大你可要到烟吸?我讲没有。邵*甲就讲:带毛领的,你要了多少烟。这时我父亲也到旁边讲:要什么烟都是熟人。小*就踹下礼男的两脚,后来被防震拉住了,然后我自己就开车回龙亢农场了。后**甲打电话给我讲:家里老四和下礼的打架了,头也被打烂了。我就开车过来,到那之后看见人都散掉了,受伤人都送医院了。我在老家有10分钟的样子,防震接他儿子邵*的电话,讲在医院双方又打起来了。我和防震赶到医院,打了一个人,后徐**出所和雁**出所的民警就到了。

15、证人余某证言证实:我知道参与和下礼的一方打架的就邵**兄弟五人,听说还有从浙江带回来的一个朋友叫“阿*”还有邵**的妹婿淮北人“小帅”也在邵油坊,不知道这两人有没有参与打架。当天中午我和邵**都喝多了,我坐邵**的白车返回的,当时车上有褚*、邹*,是邵**的车先走的。邵**大哥穿的深棕色带毛领的皮羽绒服,邵**穿的黑色的袄子,邵**穿的蓝色的袄子,邵**和邵**没和我坐在一起,我没注意他们穿的什么颜色的衣服,邹*穿的是橘黄色的袄子,头发短短的染的有点黄色。

16、证人王*丙证言证实:1月27日下午我和王*寅、王*卯、王*子、王*戊、王*甲、孙*等人开车去下礼,经过油坊村的时候有2辆轿车拦住我们的路不让我们走。当时从车上下来2人:一穿黑袄子带一白道子的胖子和一穿黄衣服染黄头发的人。胖子先给我敬个礼讲给我包烟,我给他一包后他又要一包,后他就走到后面。坐我车上的王*子就讲:烟给了让我们走吧。这时染黄头发的男的就踹王*子一脚打一拳。后他们就开车走了,但另一辆车还堵着,这时又来一穿蓝色袄子的男的来要烟,我就去路边小店买2条红黄山,拿2包给蓝袄子,他不要嫌孬要好烟,我讲小店没有好烟,他要我给他2000元他自己买,我讲没有钱。蓝色袄子和一穿浅黄色夹克衫的男的就走到王*寅车旁,我见他们在说话,大概没讲2句,这个蓝色袄子和浅黄色夹克衫男的就用拳头往车里踹,王*寅就被2人拉出车,旁边又有很多人上去打。王*卯看见就往跟前跑,那个穿蓝袄子的拿块石头往王*卯头部砸去,这时一穿红袄子的男的拿半块砖头从前面往王*卯的鼻上砸,王*卯当时就被打倒在地上,头上脸上都出血了。穿蓝袄子的男的又拿块石头把王*寅的车后挡风玻璃砸烂,他又捡起半块砖头砸王*寅的轿车门还用脚踢。然后他们又上去打王*寅,有人用拳头也有人用脚、穿浅黄色夹克衫的男子用棍打的,我见王*寅被他们打晕了倒地上了,穿蓝色袄子的男子把王*寅拖到路边,穿浅黄色夹克衫的男子还用棍往王*寅的肩膀上打了两下,之后拿石头要砸被我拦下。王*寅被打到后,穿蓝色袄子的男子和浅黄色夹克衫的男的又跑到王*子那打他,就是拳头和脚,打约有10分钟,打后他们就走了。穿蓝色袄子的人在打王*子时被王*子用什么东西砸的,所以他的头部烂了一小块。

打王*寅的有5、6个人,但是主要是穿蓝色袄子和浅黄色夹克衫男的。打王*卯的有穿蓝色袄子的男子、浅黄色夹克衫男的及穿红色袄子男的,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打王*子有7-8人,其中有穿蓝色袄子和穿浅黄夹克衫的男的。

17、证人孙*证言证实:当时我坐王**的车副驾驶里,经过油坊村的时候下礼车队被一白色轿车堵住,从车上下来好几个人,我坐车的里一直没有出去。后来听外面有人说这烟孬,拿2000元我自己买烟。之后有一个人把王**的车窗敲开,听他们讲了2句话但没有听清楚,王**就被一穿蓝袄子的人给拉出车,我看王**被拉出去之后我就赶紧也从车上下来了,下来之后我站在车西南边有十多米远的地方,当时看见三个人围着王**打,一个穿蓝色袄子的人,开始就是他抓着王**的衣领把他拉下车,还有一个穿浅黄色上衣的,比穿蓝色袄子的胖一点,另外一个穿红色袄子的,打王*卯的是谁我就没注意看,只看见王*卯被一块石头给砸倒了,对方还有几个参与打王**、王*卯的我们也不认识。

18、证人王*甲证言证实:经过油坊村东西路的时候,下礼车队被一白色现代轿车(浙江牌照)顶头拦停,车上下来一留平头男的和一女的要烟,王*丙给2包,平头男的和女的就开车走了。接着又过来一穿蓝袄子男的讲烟孬,没人吸,问王*寅要2000块钱讲买烟吸,王*寅不愿意给两个说话就说叉了,吵起来了,这时穿蓝袄子的男子和一个穿浅黄色上衣的男子还有一个穿红袄子的男子一起围着王*寅的车拽王*寅打王*寅,王*寅就被他们拽下车了围着打,这时王*卯下去拉,穿蓝袄子的人从路上捡起一块石头从王*卯右后侧面往头顶上砸了一下,当场就把他砸倒在地上,这3个人还用脚踢,接着3人又去打王*寅,穿蓝袄子的男子从路边上捡起一块有足球大小的石头两个手抱着从王*寅车后面举起石头把车后挡风玻璃砸烂了,当时石头也掉在轿车的后座上了,穿蓝袄子的男子又拿砖头把王*寅奔腾车左侧前后车门砸了。我见王*寅被打倒在他车后面地上,穿浅黄色衣服的人还抱石头要砸倒在地上的王*寅,被我和王*丙拦着,把石头夺下来,我能认出那3个人。

19、证人王**证实:1月27日因我儿子婚事去下礼,事后我听邵**在钞湖街上跟我讲的,当时我老婆王**在场,邵**讲当天打架他在旁边看到了,就在他家门前东西路上打的,邵**对我讲是邵某乙的二儿子邵**和他庄“黄毛小超”拦的我们下礼的车,“黄毛小超”先打的人,讲后来邵**和“黄毛小超”开车走了。然后老四邵**、老三邵**、老五邵**上来要烟,后来邵**和老三邵**把王*寅拽下车,老三邵**先打的王*寅,然后邵**和邵**也上来打,邵**还拿棍往王*寅头上打的。王*卯的头是邵**拿石头砸烂的,他的鼻子是邵**用砖头砸的。王*寅的车也是邵**拿石头砸的。

20、证人王*戊证言证实:下礼我去了,停车后我玩手机来,后听到乱轰轰的,见好多人围着王*寅的车,我害怕就没有去看,具体情况不知道。

21、证人宗*证言证实:在龙亢农场医院王**先打的坐在彩超室西边的那个人,后打坐东边的,用拳头巴掌打的,我也上去参与打的,也是拳头、巴掌打的。被我们打的那人额头有一点血,具体伤情不清楚。

22、证人王*己证言证实:1月27日下午,陈永化叫我到龙**医院去看看王*寅、王*卯,他们被人打了。在医院里我被一个平头胖子(穿毛衣)用拳头打、脚踹几下,后又上来4-5个人打我。

23、证人魏某甲证言证实:1月27日下午4点多钟,我家门口东西路上有一下礼的车被拦下,找他们要烟,没多久有一50多岁老头来我家小店买好烟,我就给他2条红黄山,后我就忙家务了,听见外面吵起来打起来但我没有出门看。

24、证人魏*乙证言证实:事后听讲是邵某乙几个儿子参与打架的,我不知道具体是哪几个,后我下到庄*里面去问,庄*里面的人都说不知道,不愿意出来作证。

25、证人王*乙证言证实:当时我路过那,见一穿蓝色袄子的人从地上拿一东西砸一穿黑衣服的人的头部,黑衣服被砸倒地上。一穿黄色袄子的人拿棍砸一穿红袄子的人头部,穿蓝色袄子的人拿石头砸一辆黑色轿车的后挡风玻璃。之后开始打人的蓝色袄子和穿红色袄子的人又上来帮这个穿黄色袄子的人打这个穿红色袄子的人,这个穿红色袄子的人就被打倒在地上。然后一个有点胖的人看到上面两个人被打了,他就想上来帮忙,我见他手里面拿着一根有30厘米长的一个东西,他就往一个人的头部打去,具体是哪个我没有看清,这个有点胖的人打过其中一个人头部后就被那7、8个人打倒在地,后我就回家了。我应该能认识打架的这些人。

26、证人王**、王**证实:王某寅是今年年初二、初三出院的,出院到今天他都没有和别人打架。

27、证人尚某证言证实:王某寅在2月12日至16日,2月22日至25日在我们卫生室吊几天水,讲头痛、恶心,讲是1月27日被人用木棍打伤过引起的。

28、证人王**、王*癸证言证实:下聘礼有风俗,群众可以要烟吸。

29、证人王**证言证实:我当时坐下礼的小货车,走到油坊村的时候,在庄*正中间有辆白色轿车拦在路上。从车上下来4个男的,王**就前去看,我见王**给他们烟他们不要,我就到跟前看,这时有一过路车讲:要烟给烟,为什么还不让人家走。白车的驾驶员(胖子平头)就讲“这个穿毛领的说话难听”。和他一起下车的一个黄头发年轻人来打过路人,因为我穿的是带毛领皮夹克,黄头发就过来踹我肚子一脚。胖驾驶员还讲打错了。王**从小店买2条红黄山烟,平头胖子讲:这烟太孬,我们不是吸这个烟的人。黄头发也讲:现在这烟不管,必须拿2000元,不拿你们走不掉。我见一个穿蓝袄子的人敲王*寅的车玻璃,没听见他们讲什么,就看见蓝色袄子的人把我二哥王*寅的车门拉开,黄头发的年轻人用拳头打、用脚踹王*寅,然后我就看见王*寅被拉下车。这时候就有四个人围着他在打。除了穿蓝袄子的人、黄头发毛,还有另外一个平头矮胖子、一人瘦高的年轻人。王*卯看见就准备去拉架,我也跟过去,就看见王*卯走到王*寅车的尾部被3个人围起来,我看见其中一个人用板砖砸到王*卯头上,当时王*卯就倒地了。我看见他们两人都被打倒了,我就准备上去,这时穿蓝袄子的人冲过来用拳头打我,我顺手从车上拿一千斤顶管子朝蓝袄子头上打一下,白车的驾驶员和黄*就冲过来用拳脚一起打我,我就抱头躺地上,这3人打我有一分多钟,我就昏昏沉沉的。等我醒来见打人的人和车都不见了,王*寅、王*卯躺在地上,头上流着血,王*寅的黑色轿车后玻璃被砸烂,我就把他们送医院。当时一个带鸭舌帽的老头还说:“你们不走,今天就给你们打死在这里”。在农场医院我用巴掌打了穿蓝袄子的那人,后来派出所去的。

30、证人王*丑证言证实:

姓邵的兄弟几个太霸道来,他们打我们人砸我们车,影响非常坏,后来好多下礼的车都某走邵油坊了。他们村人都怕他们家人,听说你们民警到庄里找证人都某说。1月28日,王*卯我一个红黄山烟盒子上面写了两个车牌号,王*卯当时讲就是这两辆-车在邵油坊堵我们车的,王*卯讲他看这些人想打架就赶紧把这两辆车牌照记下了,后来我把这烟纸盒子交给徐**出所所长了。

(三)被害人陈述

3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当时我们三辆下礼车被两辆白色车(浙B牌的)顶头拦住,从第一辆车里下来一壮*的短发30多岁男的(后听讲叫邵**)和一染黄头发20多岁男的要烟,放炮的王*丙下车去旁边小店买儿条红黄山烟,给壮*的2包,壮*的讲烟孬没有要,讲“给我打”,黄头发就上来踹王*子2脚,王*子没有还手被我拉车上,后来壮*的拿了2包烟带黄头发就开车走了。接着过来一穿蓝色袄子的男的来要烟,王*丙给他2包,蓝袄子讲:你看我长的就不是吸这烟的人。王*丙讲小店没有好烟。蓝袄子讲:给我2000元,我自己买烟。王*丙不给蓝袄子就不愿意。后来我见蓝袄子和一穿黄色夹克衫的男的到我弟弟王*寅车前与他争吵,接着这2人连打带拽把王*寅从车里拉出来围着打。我看见就跑过去拉,有人拿东西往我头上砸,当时就流血了,同时有个穿红袄子短头发的年轻人拿砖头从前面砸我鼻子,当时就流血了。我就被打倒地上,我见几个人围着王*寅打,后又打王*子,后来我就昏昏沉沉不知道了。后听讲我们的黑色车是蓝袄子砸的。我能辨认出他们。

32、被害人王*寅陈述证实:1月27日下午4点多我开自己的皖C×××××黑色红旗奔腾轿车和王**等人一起给王*丁家下礼,走到殷尚村邵油坊时被前面一辆白色轿车拦下,胖乎乎的驾驶员先下车到我车后面的小货车上去要烟,王*丙拿几包但胖乎乎的驾驶员不愿意要,嫌烟孬。跟着车上又下来一男一女,我认识女的是农场开“九九足疗店”的老板,那瘦瘦男的就去踢王*2脚。我就讲女老板“有个差不多算了”。女老板就圆场也就没再打,他们就上车走了。我们也都上车准备走,当时我坐在驾驶室位置,第二辆白车下来一30多岁中等个子胖乎乎的男的到我车门跟前讲:怎么回事。我讲放炮的在后面,你去问他要烟。他讲“你屁话”,我讲你讲谁屁话。之前我见有个穿蓝上衣的年轻孩子问王*丙要烟,他嫌给的烟孬还讲“你看我可是吸这烟的人”王*丙讲都是这样的烟,那人讲:给我2000元叫你走路。讲我屁话的人就往我左肩打一拳并把车门拉开,蓝上衣和另外一年轻男的也冲上来打我,3人一起用拳头往我身上、头上揣。后面车上我哥王*卯看见就来拉架,这时又从旁边上来2-3个人打我哥,我就听“呼的”声,我哥就被打睡倒了,他们还上去用脚踢。打我哥的人也来打我,后我也被打倒地上晕过去了。我的1.9万元钱也被打我的人掏走了。当时我穿红色袄子、王*卯是黑色袄子、王*是带毛领的棕色皮夹克。

事后听朋友讲那天打我的是3兄弟:老**前程(穿浅黄色夹克衫、有点胖)、老**前文(穿蓝色袄子)、老五邵前武(穿红色袄子、瘦瘦的),我也能认出他们。当时堵我们车队的是邵*甲,他找我们要烟的(我们那风俗)。叫我们掏2000元自己买烟的是邵前文,是他讲烟孬,我们不同意就吵起来,然后我被他们拉下来打的。邵*甲没有打我。

(四)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3、上诉人邵**供述与辩解:案发当天,我坐我朋友赵*的车走的,途径我们庄中间的一条东西路上,看见有好多人拦着一个结婚下礼的车队。我上去看了一下,具体几辆车我记不清了,我看见我二哥邵**的车停在这个车的南边的。当天我穿的黄色戴帽子有毛领的棉袄,拦下礼的车队都是我们庄的人,具体哪些人我不记得了。

(五)鉴定意见

34、安徽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卯因纠纷打架,被人打伤头面部,造成头面部两处皮肤裂伤,其伤口累计长3.3厘米,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a之规定,其头面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5、安徽蚌埠市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寅被人打伤头部,致头痛头晕,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a之规定,其头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36、安徽蚌埠市怀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邵**被人打伤头面部,致头顶部留有一处2.2厘米长创口,左上中切牙牙根部折断,右上中切牙牙尖部分缺失,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c、5.2.5j之规定,其头部、口腔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3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奔腾B50轿车毀损情况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2672元。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38、王**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15日,受害人王**对第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黄夹克衫,殴打王某寅和王**的人。

39、王**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1日,受害人王**对第三组不同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浅黄色夹克衫,用木棍、拳脚殴打自己的人。

40、王**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月29日,证人王**对第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蓝色袄子,用石头砸王*卯头部;砸王*寅轿车的人。

41、王**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月29日,证人王**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10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蓝色袄子,打自己和王**的人。

42、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1日,证人孙*对第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蓝色袄子,殴打王*寅的人。对第二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黄色夹克衫并殴打王*寅的人。

43、王**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2月1日,证人王**对第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蓝色袄子,殴打王*寅和王**并砸车的人。对第二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红色上衣并殴打王*寅的人。对第三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浅黄色上衣并殴打王*寅的人。

44、王**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3月3日,证人王**对第一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蓝色袄子,殴打他人并砸车的人。对第二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7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黄衣服,殴打他人的人。对第三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6号照片(邵**)就是案发当天穿红衣服殴打他人的人。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一审已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当天穿着的是黑色衣服,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有被害人王*寅的当庭指认,以及被害人王*卯的陈述和证人孙*、王*甲、王*乙的证言予以证实。上诉人邵**在侦查阶段以及一审庭审时亦曾供述其当天穿的是黄色棉袄,与相关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其提出的案发时不在案发现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关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经查,1、上诉人邵**在其寻衅滋事过程中同时具有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以上轻微伤、随意毁损公私财物超过2000元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未遂)等数种情节;2、上诉人邵**在2009年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前罪与现罪系同种犯罪;3、上诉人邵**拒不认罪,对民事部分拒绝赔偿,无认罪悔罪表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在第四点第(十三)项对于寻衅滋事犯罪的意见中规定“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作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本案中,上诉人邵**的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应当在基准刑基础上做出相应增加。结合上诉人同时具有的寻衅滋事罪累犯以及不能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本院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伙同邵**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超过2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邵**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322号刑事判决,既被告人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上诉人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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