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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杨*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杨**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陈*与被告人杨*商议在杨*经营的位于本区龙湖公园附近”连富茶庄”超市内经营赌博机,陈*提供赌博机并负责收账,杨*负责日常管理,两人对盈利平分。2015年10月22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该超市经营赌博机。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并当场查获三台赌博机(可供三人同时赌博)、一组”动物乐园”连线赌博机(可供两人同时赌博)。2015年10月22日,经现场勘查,该超市距淮**三中学150米。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杨*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杨*均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陈*与被告人杨*商议在杨*经营的位于本区龙湖公园附近的”连富茶庄”超市内经营赌博机,陈*提供赌博机并负责收账,杨*负责日常管理,两人对盈利平分。2015年10月22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该超市经营赌博机。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并当场查获三台赌博机(可供三人同时赌博)、一组”动物乐园”连线赌博机(可供两人同时赌博)。当日经现场勘查,该超市距淮**三中学150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杨*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陈*、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杨*经社区评估判处管制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杨**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对扣押在案的赌资及电脑主板等赌博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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