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胡*到本院潘村法庭应诉和其妻子离婚一案,因其妻在外地未赶回来,案件未能如期开庭。胡遂恼怒用脚将法庭大厅门上玻璃踹碎,又拿砖头将法庭接待室的防盗窗、大厅内的玻璃门、宣传牌砸坏,后又到小法庭内抓住正在开庭的法官龙*衣领,欲对其殴打,后被人拉开。此后,被告人胡*又到另一法庭内的三台电脑显示屏和话筒损毁。经鉴定,被毁损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21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9时许,被告人胡*到本院潘村法庭应诉和其妻子离婚一案,因其妻在外地未赶回来,案件未能如期开庭。胡遂恼怒用脚将法庭大厅门上玻璃踹碎,又拿砖头将法庭接待室的防盗窗、大厅内的玻璃门、宣传牌砸坏,后又到小法庭内抓住正在开庭的法官龙*衣领,欲对其殴打,后被人拉开。此后,被告人胡*又到另一法庭内的三台电脑显示屏和话筒损毁。经鉴定,被毁损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219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的亲属主动向本院赔偿了上述财物损失。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发案、到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证人管*、龙*、毛*、王*等人证言;被告人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任意毁损公共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的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胡*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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