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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董**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董**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萧*初字第00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董**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董*服判,原审被告人陆*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陆*、董**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陆*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陆*撤回上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初字第004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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