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5)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郑**、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月22日下午,魏*乙因多年前与仇*甲吵打,伙同魏*在墩集镇项沟村仇岗庄小学附近持砍刀追打仇*甲。并电话联系被告人黄**等人,仇*甲电话联系孙*、仇*乙等人,双方持砍刀等在仇岗庄卫生室门口斗殴。斗殴中,魏*乙砍伤仇*乙致其轻伤。黄**夺魏*庚刀时被划伤手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甲系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建议根据被告人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及夺刀避免更大危害后果发生等情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魏*乙多年前与仇*甲发生吵打。2012年1月22日下午,魏*乙、魏*丙、魏*丁在泗县墩集镇项沟村仇岗庄小学附近遇到仇*甲,魏*乙即伙同魏*庚持砍刀追打仇*甲后,又电话联系黄*甲、魏*戊、黄*乙、位*、魏*己、黄*丙等人,仇*甲电话联系孙*、张*、陈*、仇*乙等人。双方上述人等(除黄*甲外均已判刑)多人持砍刀、钢管、木棍等工具,在仇岗庄卫生室门口斗殴。斗殴中,魏*乙持砍刀砍伤仇*乙右手食指。黄*甲在夺魏*庚刀,以避免造成更大危害后果发生时被划伤手部。案发后,黄*甲到泗县公安局墩集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魏某庚等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结合案情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阻止他人造成更大损害后果的情形,可作为减轻其罪责的酌定情节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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