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至5月30日,被告人张*通过朋友付某在郎溪县建平镇郎涛路老矮麻辣烫对面巷子里的一间租赁房开设电子游戏室,设置具有上分功能的“明星97”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雇佣刘*甲负责为玩家上分、退分。2015年5月30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发现游戏室内共设置23台“明星97”赌博机,其中19台正在通电使用,另外4台已损坏,刘*乙、夏*等人正在赌博机上赌博,公安机关遂将赌博机的电路板等查扣。游戏室经营期间,被告人张*共获取违法所得4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违法所得4300元被公安机关查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刘**、夏*、刘*乙、袁*、胡*、陈*、付*、宗*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张*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存在不良影响进行了评估。司法行政部门的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张*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被告人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违法所得4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禁品赌博机十九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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