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了(2008)安刑初字第8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苏**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4日、2014年8月7日分别作出(2012)泉刑执字第748号、(2014)泉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减刑后在继续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州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1516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童培源、陈**、福**州监狱干警叶**到庭履行职务,罪犯苏**、证人苏**、施*平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达标分,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在减刑后继续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达标分13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的依据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达标审批表、罪犯违规情况统计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苏**在服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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