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某某、谢**、李**、张**、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谢**、李**、张**、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潘**、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温**、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年初,被告人姚某某发展被告人谢**和张**、胡**(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下线,通过其持有使用的手机将“六合彩”赌博网址密码、账号发送给下线,由下线接受投注,并通过其持有使用的何**、何**、何**的农业银行账户与下线流转赌资共计1804.51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甲利用姚某某发送的赌博网站“会员盘”,发展詹某某(另案处理)等下线,接受投注,通过其本人和妻子郭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与姚某某控制的何**、何*乙账户流转赌博资金共计943万,从中非法获利。

(2)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发送给下线张*乙一个额度为5万元的“会员盘”,张*乙登陆六合彩赌博网站,使用该账户名进行投注,通过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与姚某某控制的何**、何**、何某丙账户流转赌博资金共计33.9万元。

(3)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发送给下线胡*甲一个额度为5万元的“会员盘”,胡*甲使用该账户名进行投注,通过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与姚某某控制的何**、何**、何某丙账户流转赌博资金共计827.619万元。

2.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经被告人张**介绍,被告人李*甲从被告人谢**的下线詹某某处获得一个额度为30万元的“会员盘”,李*甲使用詹某某给的账户名登录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并发展被告人宋某某等下线接受投注,通过李*甲本人及其持有使用的廖某某农业银行账户经张**本人及其持有使用的郑某甲农业银行账户与詹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进行赌博资金流转共计1159万元。

3.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经被告人张**介绍,被告人李*甲获得一个限额为30万的“会员盘”(会员账号为qfxx),李*甲使用该账户名登录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通过其本人及其持有使用的廖某某农业银行账户与张**持有使用的郑某甲农业银行账户进行赌博资金流转共计123万元。

4.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从被告人李*甲处获得额度为2万的“会员盘”,使用李*甲给的账户名登录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同时发展陈**(另案处理)等下线接受电话投注,陈**再接受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高某甲、欧*某某等人的投注。宋某某通过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与李*甲及其持有使用的廖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进行赌博资金流转约261.7万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谢**、李*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会员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宋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然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姚某某、谢**积极退赃,在指控的第2、3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李*甲为主犯,被告人张**为从犯,在指控的第4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李*甲与被告人宋某某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流转赌资没有那么多。其辩护人潘**的辨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姚某某积极退赃,未造成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陈*的辨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谢*甲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谢*甲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陈**的辨护意见是认为被告人李*甲在共同犯罪中不划分主从犯,李*甲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无前科劣迹,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温**的辨护意见是认为张**是从犯,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罪行,无犯罪记录,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她是从属地位,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姚某某发展被告人谢**和张**、胡**等人为下线,通过其持有使用的手机将“六合彩”赌博网址(网址经常变动,有gl.we5xx.com、www.xx.ew5xx.com、www.1.5xxx.us等)、密码、账号发送给下线,由下线接受投注,并通过其持有使用的何**、何**、何**的农业银行账户与下线进行赌资流转,共计1804.51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

(1)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甲利用姚某某发送的赌博网站“会员盘”(账户名“chu2xx、yuy129xxx”等),发展詹某某等下线,接受投注,通过其本人和妻子郭某甲的农业银行账户与姚某某控制的何**、何*乙账户流转赌博资金共计943万,从中非法获利。

(2)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发送给下线张*乙一个额度为5万元的“会员盘”(账户名aa3xxx),张*乙利用自家电脑登陆六合彩赌博网站,使用该账户名进行投注,通过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与姚某某控制的何**、何**、何某丙账户流转赌博资金共计33.9万元。

(3)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发送给下线胡*甲一个额度为5万元的“会员盘”,胡*甲利用自家电脑登陆六合彩赌博网站,使用该账户名进行投注,通过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与姚某某控制的何**、何**、何某丙账户流转赌博资金共计827.61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张*乙证实,2014年年初的时候,她从一个叫“阿猫”(姚某某)的人那里拿一个网址来赌六合彩,“阿猫”发来一个网址和登录的账号和密码(账号是aa3xxx,密码是aa1xxx),“阿猫”在电话里告诉她这个账号是用来下注赌六合彩的,信誉额度是5万元。她就在店里电脑上登陆了这个网址进行下注,她没有下家,都是自己下注赌博,总共70余期,她平均每期大概下注8000元钱左右,开奖后网站会直接计算盈亏,超过5万元就要跟他结一次帐,输赢没有超过5万,每次月底也跟他结一次帐,他会发一个姓何的人的农行账户给她;

(2)证人胡*甲证实,他从一个叫“阿猫”开的六合彩网站拿一个网址、账号来赌,账号最大下注额度是5万元钱,每期输赢超过1万结一次帐,平均每期下注3000元左右,网站直接计算盈亏,“阿猫”会给他总下注金额的12%作为他的报酬。他通过自己(尾号1411和8972)的农行账户和“阿猫”进行转账,“阿猫”总共发过3个人的账号给他,何*乙尾号8778、5370、3978、7575;何*甲0070、1677、6079;何*丙5071、3472账户,这些都是“阿猫”发给他用来支付赌资的;

(3)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银行往来帐、流转资金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物证使用记录、福建**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姚某某手机通话详单、短信内容、谢*甲手机通话详单、短信收件箱、发件箱内容、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结果、辨认笔录,证实上下线之间的转账汇款及网址账号密码等信息往来情况及何**、何**、何**与张**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谢*甲辨认出其下线詹某某,谢*甲辨认出其上线“阿猫”是姚某某等;

(4)被告人谢*甲供述,他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上线为“阿*”。“阿*”给他一张100万元地下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的盘,但是投注金额最多不能超过10万,如果要超过10万就要打电话请示“阿*”。他通过一台笔记本电脑登录阿*给的网址进行报单和在网上银行支付赌资的。他从这个盘又开了10几个账户,再将10几个账户分发给他的客户,额度都在3万元左右,他发展有詹某某、张**和赖**等。下线将赌资打进他持有的银行账户(他名下0473账户和他妻子郭某甲8976账号),他再将赌资转入“阿*”指定的银行账户(阿*发给他何*甲的账号有6079、1677、0070;何*乙的账号有8778、5370、3978、7575);

(5)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他绰号叫“阿猫”,使用的手机号码绑定过银行卡,由其持有并实际控制使用何*甲工行尾号3846账户、农行尾号8177、6079、1677、0070账户;何*乙邮政尾号980账户、农行尾号7575、8778、5370、3978账户;何*丙农行尾号3472账户以及姚某某尾号6181工行账户。他与谢*甲是朋友,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在谢*甲的要求下,为他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的庄家,叫“牛仔”,然后将“牛仔”给自己的一个100万元的盘转发给了谢*甲,他通过农业银行7个账号帮助“牛仔”跟谢*甲转六合彩赌博资金。“牛仔”给他的水钱是赌博资金的千分之一提成,发给谢*甲的网站地址“1.5xxx.us安51xxx/帐yuy12xxx/aass1xxx”和“ewxxx”。

上述证据,被告人姚某某、谢*甲无异议。综述,被告人姚某某、谢*甲开设赌场的证据确实充分。

2.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经被告人张**介绍,被告人李*甲从个体经营者被告人谢**的下线詹某某处获得一个额度为30万元的“会员盘”(会员账户名qinxxx),李*甲使用詹某某给的账户名登录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并发展被告人宋某某等下线接受投注,通过李*甲本人及其持有使用的廖某某农业银行账户经张**本人及其持有使用的郑某甲农业银行账户与詹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进行赌博资金流转共计1159万元。同时在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甲认为上述的“会员盘”不稳定,经被告人张**介绍,被告人李*甲获得一个限额为30万的“会员盘”(会员账号为qxxx),李*甲使用该账户名登录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通过其本人及其持有使用的廖某某农业银行账户与张**持有使用的郑某甲农业银行账户进行赌博资金流转共计12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搜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往来帐及账户关系分析、流转资金图、手机微信照片,证实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李*甲与张*甲各自控制的账户之间资金流转共计1282万元,张*甲与詹某某之间资金流转共计1159万元;

(2)辨认笔录,证实张*甲辨认出其上线詹某某;

(3)被告人张*甲供述,2013年底时,李*甲找到他要其介绍一个广州信誉好点的地下六合彩。他帮李*甲找了一个三十万的网上投注账户,账户是qinxxx,原始密码是123xxx,是一个代理盘,可以分若干会员,会员只能投注,接到盘后,立马用电脑登录,户主是詹某某,并要李*甲把钱打到詹某某的账户去。但李*甲不放心,要求他做中间人,詹某某也同意,他们把赌资经手他来中转一下。李*甲每个月给他1000元转账费和电话费。他用一个农行尾号8618的账号,一个工行尾号9464的账号,他朋友郑*甲尾号1378账号。他卡上进来钱不显示对方账户,估计大部分是李*甲自己的卡和叫廖**的卡,因为詹某某汇六合彩中奖的奖金到他这里,他转给李*甲时,李*甲通常都是报他自己和廖**的账号给他。2014年7、8月份,李*甲总讲詹某某的网络不稳定,于是他又给他找了一个三、四十万的盘(把账号、密码也给了李*甲,账号是qfxx),与詹某某给的盘同时下注。他把六合彩单钱一部分汇给了一个叫卢某某的上线,目的是为了分担李*甲的风险;

(4)被告人李*甲供述,2014年元月期间,他通过张**在广州找到一个六合彩投注的老板,张**把网址、账户、密码给了他,他通过这个“盘”进行六合彩投注,他的是一个代理盘,可以发展下线会员,额度在30万以内,网址、账户、密码经常会变,每次都是张**短信给他,网址不记得,账户是qinxxx,密码qwexxx,这个盘不稳定,张**又找了另外一个30万额度的代理盘给他,账户是qfxx,密码qwexxx,两个盘他都有投注。他通过农行尾号1215卡号和持有的他同学廖某某农行尾号8175账户和张**、郑**的农行账户与上线交易赌资。他发展了张*丙、宋某某、唐**等下线。

上述证据,被告人李**、张**无异议。综述,被告人李**、张**开设赌场的证据确实充分。

3.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从被告人李*甲处获得额度为2万的“会员盘”(会员账号是asxxx),宋某某使用李*甲给的账户名登录六合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同时发展陈**(另案处理)等下线接受电话投注,陈**再接受萍乡市湘东区排上镇高某甲、欧*某某等人的投注。宋某某通过其本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与李*甲及其持有使用的廖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进行赌博资金流转约261.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陈*甲证实,他是在平时与宋某某的聊天中得知宋某某这里可以下单参与六合彩赌博,所以他就找到宋某某并在她那参与六合彩赌博。他只知道宋某某处可以接单,具体在什么网站上下单就不知道了。他是在萍乡市湘东地区接受下线排上镇杨某某、何**、高**等人以及东方巴黎的邻舍等“报单”之后报给上线宋某某,再根据开奖情况收取赌资通过本人工行尾号0165账号在ATM机上汇款给宋某某;

(2)证人高*甲证实,大概2014年12月份的时候,他和欧*某某、陈**等人聊到六合彩的事,陈**说可以在他那里下注,之后至2015年3月中旬他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在陈**处买六合彩的单,开奖后通过电话联系是否中奖及结算赌资,他每期大概报100-500元到陈**处,大概参与了三十期左右,通过工行账户在ATM机上共计转账了四五千元赌资给陈**;

(3)证人欧*某某证实,2014年年底一次朋友聚会上,他问陈*甲“买码”(参与网络地下六合彩)可不可以找他,陈*甲说可以。2015年4月份左右的时候,他通过电话开始在陈*甲处下单“买码”,每期下单200元左右,多时也有1000元,少时几十,都是开奖后当面进行现金交易,具体付了多少赌资记不清,不是每期都下单。陈*甲平时叫他“阳朋”。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文件清单、银行往来帐、流转资金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物证使用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陈**银行账户尾号0165、宋某某银行账户尾号2988、尾号9969明细,证实陈*甲辨认出宋某某是其参与网络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上线,高*甲辨认出陈*甲是其参与网络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上线,欧*某某辨认出陈*甲,宋某某辨认出其参与网络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上线是李*甲;陈*甲0165账户与宋某某2988账户资金流转累计16.024万元,与宋某某9969账户资金流转累计9.8805万元,共计25.9045万元;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宋某某与李*甲控制的账户之间资金流转共计261.7万元;

(5)被告人李*甲供述,他发展了张**、宋某某、唐**等下线,一般用尾号4109电话号码和微信号(发财)与下线联系。下线通过他给他们的网址、账户、密码进入盘投注,投注后他们的投注金额和输赢会汇总到他的代理盘,如果下注金额超过了额度,他们就会联系他,他就将超出部分投注到他的代理盘去。下线是按照报单总额的百分之三来提成,他给了宋某某一个2万的会员盘;

(6)被告人宋某某供述供述,她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是通过艾某某认识上线李*甲,先后从李*甲处拿了4个用于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的盘,投注金额上限分别为5000、10000、20000和30000,其中20000元的“盘”由她自己操作使用,网站的地址不是固定的,经常会变,李*甲就会发信息告诉新的网站地址和账号密码,同时发展了陈**、“小慧”、“红红”、“丁几”“小*”“叶子”等下线。通过电话(尾号1800)和微信(春天还会远吗)与李*甲电话(尾号4109)和微信(发财)进行联系,投注超过2万元通过电话进行报单,开奖后网站会自动结算输赢,她通过尾号为9969的农行卡号跟李*甲尾号为1215的账户进行转账,后换成廖某某尾号为1215的账户,上述账户中共计261.8万转账都是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的赌资。

上述证据,被告人李*甲、宋某某无异议。综述,被告人李*甲、张*甲开设赌场的证据确实充分。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谢**、李**、张**、宋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姚某某通过实际控制使用的何**、何**、何**的农业银行账户与下线进行赌资流转,公安机关冻结了姚某某、谢**、张**与朱某某、周某某等人与赌资账户有交易的51个银行账户。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本院继续冻结了朱某某账户资金609666元、周某某帐户资金144864元、郑*乙帐户资金45489元、郑*丙帐户资金152544元、郑*丁帐户资金5641元、许某某帐户资金37428元、谢*乙帐户资金189689元、马某某帐户资金30673元、连某某帐户资金243352元、李*乙帐户资金7950元、庄某某帐户资金40298元、何**帐户资金100410元、戴某某帐户资金102327元、胡*乙帐户资金51404元、邱某某帐户资金63837元、赖某某帐户资金30297元、谢**帐户资金30745元、彭某某帐户资金11299元、陈*乙帐户资金1207878元、陈*丙帐户资金196680元、谢*丙帐户资金80529元、郭*乙帐户资金83127元、林某某帐户资金59201元、刘某某帐户资金50580元、王*甲帐户资金249808元、黄某某帐户资金159639元、张*丁帐户资金60206元、张**帐户资金42729元、罗某某帐户资金48988元、李*丙帐户资金203584元、郑*戊帐户资金44107元、唐*乙帐户资金6697元、王*乙帐户资金540423元等37个账户的资金。有公安机关的抓获证明及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附件、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

被告人姚某某辩称流转赌资没有那么多的意见有银行往来帐、流转资金图证实,被告人姚某某亦无反证证明且不能说明账户内资金的合法来源,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故其辩解不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谢**、李**、张**、宋某某通过计算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参与利润分成,赌资数额累计均超过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本案共同犯罪认定问题:被告人姚某某在本案中系网络赌博的最上线,被告人谢**、李**、张**、宋某某均系此网络赌博链条中的下线,五被告人间均有赌博的犯罪合意,同时均有赌博的犯罪行为,各被告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合作,是一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故本案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中只有被告人李**与张**及被告人李**与宋某某是共同犯罪认定不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李**、张**、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谢**、李**、张**、宋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谢**、张**、宋某某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姚某某、谢**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张**、宋某某减轻处罚。辩护人潘**、陈**认为本案不划分主从犯,与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予以支持;辩护人陈*认为被告人谢**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谢**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和辩护人温**认为张**是从犯,情节较轻,如实供述罪行,无犯罪记录,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她是从属地位,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谢*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六、所冻结朱某某(资金200100元)、周某某、郑**、郑**、郑**、许某某、谢**、马某某、连某某、李**、何**、戴某某、胡**、邱某某、赖某某、谢**、彭某某、陈**、谢**、郭**、刘某某、王**、黄某某、张**、罗某某、李**、郑**账户内涉案赃款共计26079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另外冻结的朱某某(除200100元外)、庄某某、陈**、林某某、张**、唐**、王*乙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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