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波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以被告人周*波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月5日被假释。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周*波的假释;以被告人周*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周**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周**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多次犯罪,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