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淄**检公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马超赔偿其经济损失。2016年1月1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部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