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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武*在明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386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查询、户籍证明等,证人周*、梁*等人证言,物证作案工具电脑、银行卡等照片,电子数据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武*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已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联想”电脑一台、银行卡一张、U盾一个予以没收,将扣押于桓台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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