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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延期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于2014年12月1日17时许,醉酒后至蓬莱市某镇某村周*甲家中,持菜刀将周*甲和朱某某砍伤,致朱某某四处轻伤一级,五处轻伤二级。经法医鉴定,周*甲之损伤为轻微伤,朱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朱某某、周**的陈述、证人周**、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蓬莱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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