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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自2014年11月30日起,在莱阳市照**德食品公司北侧原宏昌酒楼三楼,摆放十余台具有退币等赌博功能的“三七”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同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处,该共从中牟利人民币500元。

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记录、前科查询、办案说明、证据保全清单、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祝钰格、祝**、刘**、叶**、于**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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