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赵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车辆司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赵某某伤残程度为X级。2006年9月29日,赵某某和王某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双方约定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4269.22元,并约定今后永不纠缠,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2009年,赵某某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再次赔偿。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1月14日被驻马**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某仍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诉,仍被驳回。2010年,赵某某以其在遂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生收受肇事方的贿赂,为其出具虚假病历,导致鉴定的伤残等级低于实际伤情,使其没有得到应有赔偿为由开始上访。针对赵某某所反映的问题,遂平县卫生局经调查后并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调查结论,赵某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遂平县信访局也进行了结案上报。后*某某又以遂平**医院治疗不当,导致其身体伤残为由提起诉讼,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11月22日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2012年至2015年赵某某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玉泉山附近区域进行非访、扰乱公共秩序及单位秩序,因非访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民警抓获、训诫后送往分流中心,后被县、乡、村干部领回。赵某某曾因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次、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次,在非访过程中曾以罢访为筹码,强行向对其非访行为有稳控责任的褚堂乡沟**村委索要1000元人民币。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多次扰乱单位和公共场所秩序,并硬要公共财物人民币1000元,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去北京多次上访,但没有向乡干部强行索要1000元,其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2、赵某某拿的是政府主动救济款,与强拿硬要无关;3、赵某某去北京上访的行为不具有恶劣情节或严重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即便构成非访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方司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某伤残程度为X级。2006年9月29日,赵某某和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269.22元,并约定今后永不纠缠。2009年,赵某某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再次赔偿其损失。经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1月14日被驻马**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某仍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诉仍被驳回。2010年,赵某某以其在遂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生收受肇事方贿赂,为其出具虚假病历,导致鉴定的伤残等级低于实际伤情,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并以此为由上访。针对赵某某所反映的问题,2011年2月15日,遂平县卫生局经调查作出结论:赵某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遂平县信访局进行了结案上报。后*某某又以遂平**医院治疗不当,导致其身体伤残为由提起诉讼,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自2012年至2015年赵某某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玉泉山附近区域进行非访、并因扰乱公共秩序及单位工作秩序,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民警抓获、训诫后送往分流中心,后被县、乡、村干部领回,曾因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次、被遂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次。在非访过程中曾以罢访为条件强行向褚堂乡沟南刘村委索要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0606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06年6月6日,王某某驾车与同方向骑车人赵某某追尾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2)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经双方协商约定由王某某赔偿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269.22元,此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经济赔偿一次性付清,今后永不纠缠。

(3)遂平**医院医务科病案室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证明赵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

(4)驻马店嘉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06)0910号法医临床鉴定书。证实赵某某被车撞伤后造成头部一处创,右上肢损伤并肩丛损伤致右上肢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轻度受损,其伤残程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1a之规定已构成X级伤残。结论:赵某某伤残程度为X级伤残。

(5)驻马店市医学会出具的驻马店医鉴(2011)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遂平**医院在救治赵某某的过程中,其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医疗护理规范常规,无过失行为。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系原创伤所致,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结论: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6)河**学会出具的河南医鉴(2011)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7)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评估意见。证实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遗留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康复费用大约为1000元∕月,一年后视伤情恢复情况,可再次申请鉴定。

(8)上访材料(复印)。证实以赵某某之名打印的医生不负责任,导致其治疗无法进行,落下终身残疾的上访材料。

(9)遂平县信访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遂平**调查组向该局党组提交的《关于遂平县褚堂乡沟南刘村赵刘庄村民赵某某同志反映问题的调查报告》、遂**生局遂卫字(2011)07号文件《关于遂平县褚堂乡沟南刘村赵刘庄村民组村民赵某某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遂**生局制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遂平县信访局遂信(2011)10号文件《关于赵某某信访事项办结情况报告》。证实经遂**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赵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的调查结论,处理意见为建议赵某某同志到伤残鉴定部门进行伤残鉴定。赵某某对上述意见表示同意。遂平县信访局的审理意见:经审查,卫生局在办理该案件时,事实调查清楚、信访人满意、手续完备,符合结案上报的条件。

(10)遂平县人民法院(2009)遂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驻马**民法院(2010)驻民三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民法院的(2010)豫法民申字第02696号民事裁定书。证实赵某某诉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一审、终审、再审三级人民法院均认定遂平县公安局出具调解书有效,被判决、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11)遂**民法院(2011)遂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赵某某诉遂平**字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遂**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12)中共褚**委员会《关于给予白**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理决定》。证实因赵某某于2013年6月11日至17日到北京天安门广场非法上访,对在此项工作中负主要责任的沟**党支部委员白某某同志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褚**纪委诫勉谈话记录及检讨书。证实因为赵某某于2012年9月5日赴北京进行非法上访,对沟**党支部书记刘某某进行了诫勉谈话,刘某某向乡党委作了检讨。

(14)赵某某购买的从北京西站发往新乡的K157次火车票以及赵某某补买的新乡发往驻马店的K157次火车票各一张。

(15)遂平**领导小组遂信领(2012)48号文件《关于对赵某某赴京非正常上访依法处置的通知》。证实赵某某于2012年9月5日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遂平县公安局对赵某某进行依法处置。

(16)遂平县信访局向遂平县公安局发送的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建议公安局对非访人员赵某某依法从快处理。

(17)遂平县公安局褚堂派出所遂*(褚)决字(2012)第18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9月5日11时许,赵某某到北京市天安门非法上访,被北京**分局民警当场查获,予以训诫后送往久敬庄分流中心,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此,遂平县公安局褚堂派出所于2012年9月9日决定对赵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18)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出具的训诫书。证实赵某某因于2013年6月11日在天安门上访反映交通事故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训诫。

(19)河南省赴京上访人员接回稳控责任书(非访)。证实赵某某于2013年6月11日到天安门上访反映医疗问题,同日河南省驻京信访工作组将赵某某移交给遂平县信访部门。

(20)遂平**领导小组遂信领(2013)22号文件《关于对赵某某赴京非正常上访依法处置的通知》。证实赵某某于2013年6月11日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经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遂平县公安局对赵某某进行依法处置。

(21)遂平县信访局向遂平县公安局发送的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理建议书:建议公安局对非访人员赵某某依法从快处理。

(22)遂平县公安局遂*(褚)行罚决字(2013)2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遂*(褚)执通字(2013)第2192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2013年6月11日上午,赵某某到北京天安门非法上访,被北京**局民警当场查获,予以训诫后赵某某被送到马**流中心,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决定行政拘留五日,于2013年6月20日入遂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赵某某因2014年3月22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进行训诫。

(24)北京**流中心非访人员签收表。证实赵某某于2014年3月22日在北京非访,2014年3月24日被移交给包案领导遂**法委书记何*。

(25)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京公海行罚决字(2014)07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15日10时许,赵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西北门外西侧路边,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民警查获,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2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赵某某因于2014年7月23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27)遂平县公安局遂*(褚)行罚决字(2014)0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遂*(褚)执通字(2014)第0247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2014年7月23日下午,赵某某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予以训诫,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28日入遂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2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赵某某因于2014年11月20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29)赵某某上访材料。证实赵某某以《受害人只有等死》攻击公安局、法院的控诉书。

(30)T289次火车票。证明2014年11月20日赵某某乘火车从北京返回驻马店。

(31)遂平县公安局遂*(褚)行罚决字(2014)0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遂*(褚)执通字(2014)第0368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明2014年11月20日下午,遂平县褚堂乡沟南刘村赵刘庄村民赵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训诫后送往分流中心。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3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赵某某因于2014年11月20日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

(33)遂平县褚堂乡人民政府财务室原始凭证粘贴单共计8份(复印)及证明。证实褚堂乡用于赵某某上访事宜的开支票据,共计金额20914.5元。

(34)收条。证明赵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收到褚堂乡人民政府现金1000元,并注明保证不再去北京非访。

(35)遂平县公安局褚**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2月28日13时许,褚**出所民警遂平县褚堂乡沟南刘村赵刘**某某的家中将赵某某抓获。

(36)遂平县公安局褚堂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赵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6月6日,赵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头上和右肩部受伤入院治疗,其是他的主治医生,2006年6月21日出院。赵某某所反映的其给他治疗不当、收受对方的贿赂、出具虚假病历的情况纯属诬告,其不认识肇事方的人。在赵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其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治疗,不存在任何的操作不当和治疗不当,赵某某转院以后,其把病历及时归档了。自2011年2月份遂平县卫生局找其调查情况后,其承受了很大的心理压力,虽然其明白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但领导不断的找其谈话,还经常接受各个部门的调查,这些都使自己不能安心工作,搞得身心疲惫,这种情况已经持续有四五年的时间了。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上访是因为2006年6月6日21时被车撞造成受伤。2006年9月29日,赵某某与王某某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赵某某人民币14269.22元医疗费等费用,赔偿款一次性付清,今后永不纠缠。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在遂**安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自行转院到驻马**医院治疗,伤情痊愈出院后,赵某某以夜里睡不着觉,脑部有“神经功能性障碍”为由,认为在自己住院期间,仁**院的医生收受贿赂,出具假病历,导致其伤残不能评定,自2010年开始不断赴各级行政机关上访。针对这些问题,遂平县信访局、遂平县卫生局均已明确答复,赵某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不予支持。另外,遂**民法院、驻马**民法院、河南**民法院对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也均予以驳回。虽然相关部门已经对赵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答复,但是赵某某认为政府部门不给他做主,褚*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不维护其权益,每逢北京有什么重要会议、敏感时期,他就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地点进行上访。自2011年前后,赵某某还经常到褚*乡政府找乡长、书记给他解决问题,要求做伤残鉴定,给他解释他也不听,还说不给他解决,就到北京去上访,住在北京不回来。赵某某多次到北京进行非访,为此,还要乡、村干部去北京接他返回,耗费不少人力、财力。赵某某还经常辱骂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2014年12月份,赵某某又到北京去非访,其和村干部刘某某打电话劝赵某某回来,他要求刘某某给他1000元钱,他才同意回来。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遂平县信访局、遂平县卫生局针对赵某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以及遂**民法院、驻马**民法院、河南**民法院对赵某某的相关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的情况。因为赵某某经常到北京上访,其是本村的稳控责任人,赵某某一到北京上访,其就得想办法去接访,村里的工作经常被扰乱,正常的工作没法开展。因为赵某某去北京非访,其除经常挨批评外,2012年9月10日被褚**纪委诫勉谈话,其还写了检讨,本村的党支部委员、妇联主任白桂花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为去北京接赵某某也没少花钱。2012年9月6日,乡领导通知说,2012年9月5日赵某某在北京市天安门非访,被北京公安训诫后移交到驻马店市驻京工作组,市信访驻京工作组要求尽快把人接回,其通过电话与赵某某取得联系,经做工作2012年9月9日赵某某自己返回了遂平。*某某多次非法进京上访,要挟当地政府赔偿他巨额财物,多次受过公安机关处理,2014年3月份去北京非法上访了一次。2014年11月20日赵某某又到北京市中南海非正常上访了,其在11月21日早上到驻马店火车站接赵某某,然后到遂**群工部拿着从北京接访传真回来的文件和赵某某一起来到褚**出所。2014年12月8日,赵某某又到北京去非访,其知道后就电话和赵某某联系,让他赶紧回来,赵某某说让乡政府给他1000元钱他才回来,其给乡政府领导汇报后,同意给他1000元钱,后来赵某某就自己从北京回来了。*某某回来后,其和乡政府人员一起给了他1000元钱,当时赵某某还写有收条,收条内容是:今收到褚*乡政府现金壹仟元整,保证不再上北京非访,落款签名时间是2014年12月19号,该1000元钱由其经手交给的赵某某,最终作为沟南刘村委的支出。2015年2月28日上午,赵某某已经购买了从驻马店到北京的火车票,又准备到北京去上访,全**会在北京就要召开了,其赶紧到赵某某家将赵某某的火车票要走退了,并对他进行了稳控。

(4)证人曹*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到遂平县信访局反映仁**院治疗不当,医生收受贿赂,出具虚假病历,造成他不能评上伤残的问题,遂平县信访局批转给遂**生局调查处理,遂**生局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结论是赵某某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赵某某还到法院起诉过仁**院,都败诉了。*某某信访的事项已经办结,还数次到北京非访,试图给遂平县的领导施加压力,因为赵某某的赴京非访,遂平县信访局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给他讲道理他也不听,搞的工作人员们身心俱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2014年3月22日,赵某某到北京非访被值班领导劝返。2014年11月20日下午其在驻京接访,赵某某又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进行非访,接访科闫*将赵某某从马家**务中心接回。2014年12月份,赵某某又到北京非访,被褚*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劝返了,听说这一次赵某某向褚*乡政府要了1000元钱才从北京回来。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赵某某出交通事故,在遂**安医院治疗,治好后,赵某某认为仁**院没有给他治好,留下后遗症了,他就告仁**院治疗不当,医生收受贿赂,给他出具虚假病历,造成他不能评上伤残。他提的这些问题相关部门都已经给他答复过了,他到法院起诉也败诉了。所以,从2011年前后,赵某某就开始跑着告状了。因为赵某某谁的话也不听,好去北京上访,沟南刘村委没少受批评,赵某某一去北京,要么人家给送回来,要么村干部去接他,都少不了花钱。他经常在村里炫耀他去北京上访的事。

(6)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底,遂**生局接到遂平县信访局转的文件,赵某某反映遂**安医院的医生收受贿赂,出具虚假病历,造成他不能评伤残。遂**生局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调查,赵某某反映的问题都不属实。2011年2月13日,遂**生局将调查结果告知了赵某某。赵某某对调查结果不服,到处跑着上访,2011年底,赵某某来到其办公室对其进行辱骂,赵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其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这几年赵某某不断地上访,给遂**生局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增大了工作量。

(7)证人冉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所反映的事项早在2011年就调查终结了,乡干部也给他解释了,他不听,经常去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地上访,无理取闹,每次他去北京前后的时间,就到乡政府来,也到自己的办公室说他的事,让他走他也不走。因为接访赵某某,乡里也没少花经费。赵某某每月都来几次褚堂乡政府,每次都在乡政府各个办公室乱转,有时坐在其办公室内不走,一坐就是很长时间,使自己没有办法干其他工作。有时间还在乡政府院子里大吵大闹,并扬言如果不解决他的问题,就去北京上访,因为乡里有稳控责任,大家也拿他没办法,赵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乡里的办公秩序,致使乡里工作无法开展。前些天赵某某去北京上访,听沟南刘村支书刘某某说给他1000元钱他才回来。

(8)证人冯*的证言。证实因为赵某某经常去北京上访,其和他打过交道。赵某某经常来乡里,几乎每月都来几次,来后基本上都是各个屋乱转,有时坐在其办公室里不走,其也不敢赶他,怕他又去北京上访了,使其无办法干工作,有时赵某某在乡政府院里大吵大闹,扬言要杀这个刮那个的,不满足他的要求就去北京上访,因为有稳控责任,大家都怕他,为了不激怒他,都躲着他,赵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乡政府的办公秩序。前些天赵某某去北京上访回来后要了村支书刘某某1000块钱。

(9)证人樊某某、刘**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3日,褚*乡政府通知让二人到北京劝返赵某某,北京市驻京工作组人员说赵某某到北京国家信访局非法上访时,又约南阳等地的四五个上访人员到天安门广场去上访,被北京市**治安大队民警发现,经训诫被送往马家堡分流中心,其二人给赵某某做工作后,于2013年6月17日将赵某某领回。

(10)证人汪某某的证明。证实2013年6月11日赵某某在天安门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后送到马**流中心,其通知遂平县褚堂乡政府将赵某某带回,2013年6月17日下午,褚堂乡政府工作人员将赵某某劝返。

(1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其在北京市值信访班,7月23日遂平县信访局通知说赵某某到北京市中南海非正常上访,其到马家楼分流中心领取赵某某在北京市中南海非法上访的训诫书等材料,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褚堂乡政府安排人接赵某某,之后其和赵某某由北京返回驻马店,在驻马店高铁站由褚堂乡沟**村支书刘某某等人将赵某某接回家。

(12)证人宋*(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15日10时许,群众举报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西北门外西侧路边,有多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民警赶到现场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赵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审查、训诫。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上访反映2006年交通事故导致其伤残,经调解对方给其10000多元钱,其看病已经花费几十万元钱。遂**安医院出具假病历,让其无法做伤残鉴定,法院判决不公平。为此事,其去褚堂乡政府反映过,他们解决不了,其和工作人员吵过架,也去遂平县信访局反映过,并骂过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还向遂**生局反映过问题,一个领导说话难听,其也骂过他,还骂过驻马**医院的医生,后来也去过省里反映问题。从2011年开始去北京上访。其去过北京国家信访局、天安门、玉泉山、最**法院等地方。其大部分上访都是乡里、村里打电话叫其回去,其就回去了,还有几次是相关人员接其返回的。其中,2012年9月4日晚8点多,其从遂平县火车站乘坐信阳到北京西的火车去北京,准备去中**基金会反映问题,其携带信访材料途径天安门前门地下道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对其进行了训诫后送往北京**流中心,后通知驻京工作组工作人员将其带出,9月9日早上其回到驻马店。2013年6月11日上午,其携带信访材料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时遇见南阳和洛阳的两个上访男子,当天国家信访局不上班,其三人便一起去天安门反映各自的问题,当过安检门时被警察发现,被带至当地公安局进行训诫后被送往马家堡分流中心,6月17日下午遂平县褚堂乡政府的樊乡长和沟**村委的刘*领到北京市将其接回。2014年7月14日其从家乘汽车到北京市反映问题,7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其携带上访材料到中南**导驻地上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进行训诫后送往马家堡分流中心进行安置,后被遂平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带回,村支书刘某某到高铁站将其接回家。2014年11月20日下午3点多钟,其到中南海找中央领导人反映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对其进行训诫后将其送往马家楼分流中心,后遂**群工部的工作人员曹*过去将其接回,并让其乘晚上的火车回遂平县。2014年12月份其在北京上访,村支书刘某某打电话让其回去,其说:“我没有钱了,人家上访的都要几千几万的,给我1000块钱我就回去”,刘某某答应了其的要求,回家后刘某某给了其1000元钱。2015年正月初四,其到遂平**办事处找到上访人员老*,其二人购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准备一起到北京上访,其还打印有小传单,准备上访时候发出去。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所反映的问题已经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信访终结的情况下,仍以反映问题为由,违反信访法规,多次赴京非正常上访,在受到公安局关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秩序。因其多次非访行为,使地方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于接访,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并以罢访相要挟强行索要公共财物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辩,赵某某拿的是政府主动救济款,与庭审出示的相互印证的证据所证其是以罢访为由索要公共财物的事实不符;所辩赵某某去北京上访的行为不具有恶劣情节或严重后果,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与庭审查明,赵某某反映的问题已经相关部门处理,其仍以反映问题为由多次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带非访,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秩序。因其赴京非访,多次受到当地公安机关训诫及本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地方政府对其多次接访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执行,并以罢访为由索要现金1000元,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所辩理由不能成立,建议对赵某某宣告无罪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赵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