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某某、吕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某、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吕某某得知朋友“欣*”在镇平县大漠明珠KTV二楼办公区与店长杨某某发生纠纷,遂窜至办公区对杨某某实施殴打,KTV店员王某某、陆某某、易*等人上前劝阻时,又被谷某某、吕某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易*、王某某、陆某某四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吕某某已赔偿杨某某、易*、王某某、陆某某四人人民币共计5000元。

2、2015年4月11日晚,被告人谷某某与杜某某(外号“四妖”,另案处理)等人在镇平县大漠明珠KTV受朋友白**邀请到777房间倒酒,杜某某倒酒时遭到贾*拒绝,杜不悦,即持酒杯砸向贾*,贾*朋友郭*见状上前阻挡时头部被打伤,后杜、谷等人又对贾*实施殴打,致贾*右颞部2cm、1cm、右枕部1.5cm、右耳轮0.5cm裂伤,左颞部3.5cm挫裂伤;被害人郭*额部有2cm、2cm、2cm、1.5cm、右面部有1cm裂伤。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贾*、郭*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吕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谷某某又结伙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了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识到了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5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吕某某得知朋友“欣*”在镇平县大漠明珠KTV二楼办公区与店长杨某某发生纠纷,遂窜至办公区对杨某某实施殴打,KTV店员王某某、陆某某、易*等人上前劝阻时,又被谷某某、吕某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易*、王某某、陆某某四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吕某某已赔偿杨某某、易*、王某某、陆某某四人人民币共计5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谷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杨某某、陆某某、易*的陈**印证,且有证人牛某某、魏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2、2015年4月11日晚,被告人谷某某与杜某某(外号“四妖”,另案处理)等人在镇平县大漠明珠KTV受朋友白**邀请到777房间倒酒,杜某某等人在劝酒时与贾*发生纠纷,遂与贾*发生厮打,贾*朋友郭*因上前阻挡头部被打伤。杜某某、谷某某等人随后又对贾*进行殴打。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贾*、郭*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贾*、郭*的陈**印证,且有证人丁某某、孙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吕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被告人谷某某又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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