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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息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夏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某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改变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罪名,剥夺了被告人夏某某的辩护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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