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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以(2010)子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小宝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2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小宝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陕西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5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石小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石小宝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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