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贩卖毒品罪、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07年12月18日,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27年6月21日止。2010年4月28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阿中刑减(假)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罚金100000元不变。2012年4月29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阿中刑减(假)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罚金100000元不变。2014年5月30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罚金100000元不变。其余刑至2023年1月21日。

执行机关阿**监狱于2015年11月17日以罪犯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高**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新疆阿**监狱监狱长指派工作人员白*到庭执行职务,新疆塔里木地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贵国、林**出庭监督。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高**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4日、2015年3月30日、2015年7月20日共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9月22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4月28日共获季度表扬5次。另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其罚金刑一直未履行。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审理中,执行机关以罪犯高**虽然符合减刑条件,但是,因其未履行罚金刑,建议对其提请减刑十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履行罚金刑,且近两年来狱内消费卡明细单证实其个人消费频繁,而且,单笔支出较大,证明其悔罪不彻底,建议不对其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虽确有悔改表现,但不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不准予减刑,罚金刑100000元继续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