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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遵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撤回上诉。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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