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张**因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吴**民法院以(2015)吴*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在河北省吴桥县看守所在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被告张**是被监禁的人,而原告张**的住所地为天津市静海县,故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