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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一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高某某擅自将隰县城南乡德虎垣村村北集体所有防护林5.25亩毁坏,用于非法种植玉米、玉露香等作物。并当庭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雇用本村刘某某驾驶的装载机,擅自将位于隰县城南乡上友村委德虎垣村村北(小地名为东坪垣),权属集体所有的5.25亩以刺槐为主的防护林,用于非法种植玉米、玉露香等农作物,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全部毁坏,丧失了防护功能。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证照片,证人田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隰县城南乡上友村委德虎垣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调查鉴定报告,现场堪验笔录,现场示意图,隰县林业局的证明,2015年3月24日隰县城南乡德虎垣村高某某毁林开垦现场方位示意图,隰县城南乡德虎垣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园林权证,被告人高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5.25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全部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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