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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生态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建国、代理检察员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戴*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林权单位同意,擅自雇佣叶*等人到邵武市故县国有林场水北工区“芹田”山场(二类图:019林班51大班040、060小班)盗伐林木,并将盗伐的林木运往邵**橡木业销售给曾**,得款人民币5260元。经邵武市林业规划**计队鉴定该山场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杉木、马**,共计59株。其中,杉木10株,林木蓄积量为1.7488立方米;马**49株,林木蓄积量为8.0948立方米;总蓄积量为9.8436立方米。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及赔偿邵武市故县国有林场林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7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福建省南平市国有林场收款收据等书证;证人郑*、朱*、叶*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戴*的供述;邵武市林业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为谋取私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雇工砍伐邵武市故县国有林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达9.843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戴*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戴*的犯罪情节、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并结合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反馈的意见综合考量,对被告人戴*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村委会的治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戴*退出的违法所得及赔偿款7300元,发还被害人(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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