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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诉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腊月、2010年农历正月期间,被告人冉*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恩施市屯堡乡鸦丘坪村夏*和杨**自留山上的树木购买后,雇工砍伐马**140株,共计活立木蓄积39.0280立方米。冉*将砍伐的树木制成原木后卖掉,从中营利。

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并于当日向恩施市森林公安局退清了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夏*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检尺码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林地状况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违反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冉*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冉*犯罪所得的人民币15000元(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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