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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及其辩护人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胜于2013年4月至5月期间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仁化县红山镇鱼皇村东坑组u0026amp;amp;ldquo;三公庙u0026amp;amp;rdquo;山场林木。经测算,该山场被砍伐林木蓄积为230.69立方米。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测算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谢*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谢**对起诉书指控其砍伐林木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砍伐林木的数量没有那么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无异议;2、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员不具有合法的司法鉴定资质,测算报告不真实、不客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是初犯,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5、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清明节前,被告人谢**以12000元的价格向山主张某某承包砍伐其位于仁化县红山镇鱼皇村东坑组u0026amp;amp;ldquo;三公庙u0026amp;amp;rdquo;(小地名:大岭细窝子)山场林木。2013年4月至5月,被告人谢**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u0026amp;amp;ldquo;三公庙u0026amp;amp;rdquo;山场砍伐林木并销售。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现场测算,u0026amp;amp;ldquo;三公庙u0026amp;amp;rdquo;山场被砍伐林木蓄积为230.69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出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谢**涉嫌滥伐林木一案,由匿名群众于2013年10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后于同年10月18日进行立案的情况。

2、临**(续)控申请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撤销表,证实公安机关对谢**临**控以及网上追逃的情况。

3、手机通讯录,证实谢仁胜手机联系人的情况。

4、情况说明、证明,由仁化县**民委员会出具,证实该村委会工作人员会同仁化县**派出所办案民警到谢**家中,未找到谢**;并证实经走访询问东坑组和上塘村村民谢**涉嫌滥伐林木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时,村民回答不是合伙或不知道是否合伙,且不愿意配合做材料。

5、仁化县红**塘村小组申请,证实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红山镇鱼皇村上塘小组村民希望办案机关能给谢**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6、证明,证实公安机关无法找到肖某某、彭某某、张**了解情况。

7、情况说明,由仁化**工作站出具,证实该站工作人员于2013年10月8日接群众举报后到山场制止乱砍乱伐,后打电话报警的情况。

8、情况说明,由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公安机关对无法找报案人作笔录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9、申请书,证实张某某因经济困难,需在其自留山上砍伐部分林木解决建房资金向鱼皇村委会提交申请的情况。

10、林权证、证明,证实红山镇鱼皇村东坑组u0026amp;amp;ldquo;大岭细窝子u0026amp;amp;rdquo;(小地名)山场的权属情况。

11、户籍证明、证明、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谢**的基本身份信息及其于2015年6月13在广西北海火车站被抓获,同年6月15日从广西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带回仁化县看守所归案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某的证言(绰号u0026amp;amp;ldquo;四古来u0026amp;amp;rdquo;):2、3年前,u0026amp;amp;ldquo;贱狗u0026amp;amp;rdquo;(谢**)向我借钱承包张某某的山场,后我将10000元直接给了张某某,说是谢**向她承包山场的山价款。后来张某某找到我,说她的山场出了点事,希望我能以村长的名义帮忙。我去到山场,看到林业派出所的刘所长在山场上,我就和他说这片山场是老人家为了建房子不得已砍伐的,能不能对老人家减轻处罚。当时除了林业派出所的人,还有评估中心的工程师,山主张某某和谢**在场。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2年冬天,谢**找了我几次,要我把u0026amp;amp;ldquo;大岭细窝子u0026amp;amp;rdquo;山场承包给他砍伐,开始我没答应,后来我以12000元的价格承包给他了。山价款是我们村长u0026amp;amp;ldquo;四古来u0026amp;amp;rdquo;在我家拿给我的,说是谢**给我的u0026amp;amp;ldquo;大岭细窝子u0026amp;amp;rdquo;山场承包款,没有写收条。后来我儿子和谢**商量补写收条,谢**在收条上签了名,但收条现已不见。

2013年农历2月底,谢**在u0026amp;amp;ldquo;大岭细窝子u0026amp;amp;rdquo;山场停止砍伐林木后,我和他一起到山上看看有没有砍错地方。到山场后,我确认没砍错地方,也没有砍过界,山顶还有部分林木没有砍。u0026amp;amp;ldquo;大岭细窝子u0026amp;amp;rdquo;山场我只承包给谢**一人砍伐,不知道他有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该山场林木只是在十几年前砍伐过,周围也没有看到有人砍伐。谢**在该山场砍伐林木的具体面积我不清楚,但我指认的范围全部都是由谢**一个人承包砍伐的。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u0026amp;amp;ldquo;大岭细窝子u0026amp;amp;rdquo;山场是我父亲谭**的自留山。我母亲张某某为了改造老房子,因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加上谢**找过我母亲几次,想要承包我家的山场来砍伐。后我母亲同意了谢**的要求,并谈好价钱是12000元。当时没有签合同,也没有写收条。后谢**就雇请民工将u0026amp;amp;ldquo;大岭细窝子u0026amp;amp;rdquo;山场的林木全部砍伐完毕。该山场在谢**砍伐之前没有被人砍伐过,也没有发生过森林火灾。

(三)鉴定意见

关于仁化县红山镇鱼皇村东坑小组u0026amp;amp;ldquo;三公庙u0026amp;amp;rdquo;(小地名:大岭细窝子)山场被砍伐林木现场调查测算情况报告,经测算,u0026amp;amp;ldquo;三公庙u0026amp;amp;rdquo;山场被砍伐林木蓄积为230.69立方米。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指认照片,公安机关对u0026amp;amp;ldquo;三公庙u0026amp;amp;rdquo;山场被砍伐现场进行了检查、记录、拍摄反映,以证实u0026amp;amp;ldquo;三公庙u0026amp;amp;rdquo;山场林木被砍伐的情况。

(五)被告人谢**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春节前,欧某某打电话和我说东坑组的张某某想将其u0026amp;amp;ldquo;大岭细窝子u0026amp;amp;rdquo;山场清山造林,以12000元左右的价格承包出去砍伐,叫我去看看。清明前,欧某某又打电话和我说张某某的房子给冰雹打坏了,需要钱重建房子,急着想把山场承包出去,叫我去看看。过年后我就带着伐木工人肖某某到山场踏山确认范围,之后和欧某某说可以承包下来砍伐。4月中旬,我先后两次给了5000元给欧某某,加上他欠我的1000元工钱,共支付了6000元给欧某某。后来我就叫肖某某带着工人到山场搭建工棚开始砍伐林木。刚开始我在山上砍了几天,后来因为我要到茶叶地摘茶叶,就把砍伐林木的事交给肖某某管理。肖某某先后拿了14000元给我,我分二次给了欧某某7000元。后来红山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制止了我们无证砍伐的行为。

村干部打电话和我说公安机关正在调查u0026amp;amp;ldquo;大岭细窝子u0026amp;amp;rdquo;山场林木被砍伐一事,叫张某某到林业站配合调查。后来我骑车载张某某去林业站配合调查,我和她说承包砍伐她的山场没挣到钱,如果砍伐山场林木出了事由她承担。

我和欧某某合伙承包没有签订协议,村里人都知道,但他们应该不会说出来。我们只砍伐了山场三分之二的林木,木材35立方米左右,柴火100吨左右,我认为测算报告中砍伐林木的数量多了20立方米左右。u0026amp;amp;ldquo;大岭细窝子u0026amp;amp;rdquo;山场在我们砍伐之前没有被人砍伐过。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谢**提出其砍伐方数没那么多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滥伐林木的数量有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实地调查测算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以及山主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测算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登记管理的范围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而对于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即可。《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人员、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其鉴定结果应予以认定。故以上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砍伐林木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本院量刑时可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谢**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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