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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何*甲犯滥伐林木罪,梁*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何*甲犯滥伐林木罪及指控被告人梁*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蒋*洪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及其辩护人谢**、被告人何*甲、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系射洪**业公司广兴收购加工点负责人。

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杜**、何*甲找到杨**(已判刑),二人准备在本县广兴镇金河村、寒泉寺村等地购买指标材。由被告人杜**负责提供资金及顾请砍伐工人,被告人何*甲与杨**负责与有林权证的农户谈收购价格,被告人何*甲并负责给要砍伐的树木做标记,被告人梁*负责将收到的各农户的林权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砍伐证。后被告人杜**、何*甲通过杨**的介绍,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证的情况下,多次购买并组织他人砍伐当地12户居民山上的树木767株,后将砍伐的树木全部卖给射洪**业公司广兴收购加工点的被告人梁*处,被告人杜**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梁*在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2014年10月10日,个体货车司机杨*乙在帮忙运输树木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挡获,并扣押其运输的杂树23.79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砍伐的树木活立木蓄积量为63.8105立方米。

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何*甲到三台**出所主动投案;同年6月1日,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被告人杜*甲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其系刑拘在逃人员,遂将其挡获;2015年7月2日,经射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梁*到该局接受讯问。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被告人杨*甲滥伐林木罪一案中,已对扣押的杂树23.79吨及在被告人梁**扣押的柏树、香椿1086段,依法进行了处理。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户籍信息、查获及到案经过、检尺记录、扣押清单,证人杨**、刘**、苏*、李**、刘*乙、裴某某、杜**、龙某某、李**、陈**、胡某某、严某某、黄**、赵某某、何**、黄**、刘*丙、张**、张**、杨**、陈**、邓某某、喻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员杨**的供述,被告人杜**、何**、梁*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测量笔录、物证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杜**与被告人梁*的木材买卖账目核对清单、本院(2015)射洪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梁*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三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何**犯滥伐林木罪及指控被告人梁*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条文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梁*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本院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谢**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杜**、何**、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各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杜*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梁*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对被告人杜**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五、禁止被告人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木材收购加工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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