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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邓**与荥经县**场承包人欧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为欧某某硬化修建位于烈士乡课子村清竹坪(小地名)的林区公路。修建公路过程中,被告人邓**为图便利在欧某某承包的林区内四处采挖青石用作修路原料,致使林地被非法占用,经勘查,林地损毁面积达33.94亩。

2015年2月6日,被告人邓*甲经荥经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荥经县**表大会证明、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及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烈士课子村乡林场采挖青石现地勘查报告及现场照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及勘查人员资格证书、荥经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邓*甲指认现场照片、项目招商引资和林地租赁合同、荥经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人刘**、王**、欧某某、王**、刘**、邓*乙、王**、胡某某、邓*丙、徐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邓*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邓**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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