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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甘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8日送延**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狱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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